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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销售乱价解决方案
篇一:手机防窜货乱价协议——渠道版 手机防窜货乱价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和甲方签订了 手机购销合同,双方本 着互惠互利、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适用范围: 1、乙方归属:乙方是与甲方签订《购销合同》的渠道合作伙伴,归属于下列各类渠道合作伙伴,包括省级分销商、代理商、连锁客户、运营商平台等直接从进货的渠道合作伙伴; 2、产品:除了甲方停止发货二个月以上的全线甲方手机产品; 二、名词定义: 包销区域指甲乙双方签定的任何单款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经销甲 方产品的特定区域。 窜 货指乙方跨越包销区域销售甲方产品的行为。 被 窜 货指乙方在约定的销售区域内受到从其他销售区域流入的甲方手机的 冲击。(若由于渠道模式的变更或其他原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并取得甲方授权,由第三方供货至乙方区域的情况不属于被窜货)。 指导省级分销价 指甲方以邮件(或传真)形式确认的价格体系中的省级分销价。 履约保证金 在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间,为了防止乙方违反市场秩序约定,乙方必 须向甲方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合作终止后, 如果乙方未出现严重违约则原数无息返还。 窜货违约金 窜货方因承担窜货违约责任而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恶意收购指以报复为目的通过某种渠道在其约定销售区域内或其他区域收取 被窜货方手机 产品,并进行投诉的行为。 低价抛售是指零售渠道合作伙伴,以低于甲方手机当期产品指导零售价5%以 上的价格销售在市机型,对当地(省内)其他合作伙伴带来冲击和 影响,导致当地该产品价格异动的行为。 乱 价 或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在报刊、POP等媒介上违反甲方产品 价格体系发布价格信息的行为。在甲方规定的价格体系基础上有 30~50的价格浮动不视为乱价。 三、窜货的确认与处罚补偿证据的确定 1、针对窜货方无论是否经过其他渠道,无论是什么方式,凡是其所销售的手机流向其它区域的,均要承担窜货责任。 2、窜货投诉受理原则:甲方只受理乙方每次同款机型3台(含)以上的窜货 投诉; 3、窜货的确认由甲方根据被窜货方上报的串号(即IMEI号)核查确定窜货 的来源(同时邮件传送机器IMEI清晰照片)。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进 出库扫描或记录,以便核查具体的窜货渠道。若乙方进出库数据系统不完 善,在确认时与甲方公布的结果产生分歧,则以甲方核准公布的结果为准。 4、窜货处罚与补偿依据的确定: 被窜货方所收购的窜货手机实物为判定窜货的直接证据。要求证据手机 包含完整的机头,机盒,保修卡和随机附赠物品。 5、低价抛售和乱价由甲方根据投诉或市场调研立案处理,主要证据包括不符合甲方价格体系的网站截图、电话录音、购机发票、传真报价单、电视报 刊、POP、零售发票或正规收据等。 四、权利和义务: 1、首先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价格政策范围执行,否则不受保护。 2、若乙方作为被窜货方。在甲方核查窜货时有责任全力配合提供窜货证据。 甲方核实后会通知窜货方按制度规定的要求给乙方打款,乙方在查到货款 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窜货手机机寄出,返还至窜货方。窜货手机必须 是配件等完整的手机,包括填写或未填写的保修卡,否则将按照缺失配件 市场价赔付窜货方。 2、若乙方作为窜货方。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甲方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打款收货,同时接受违约责任规定的相应处罚。乙方打款后,被窜货方退还的窜货手机也要求配件完整。若乙方拒绝收回,则被窜货方将所收货物发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按制度规定的要求给被窜货方付款,此款直接落入被窜货方账面,作为提货预付款。同时从乙方帐面扣出相应货款,并将已收回的窜货发给乙方,并乙方接受违约责任规定的相应处罚。 五、违约责任 1.关于窜货,若乙方窜货,将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或被窜货方转发的甲方通知)后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以“规定收货价=被窜货方上报串号当期公司指导省级分销价+200元(含物流费用)”从被窜货方处收回窜货并将银行付款凭证传至甲方备案,运费由被窜货方承担,同时接受500元/台的窜货处罚。若七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回窜货的,甲方视为窜货区域省级经销商拒绝收回进行处理。若乙方拒绝收回窜货,被窜货区域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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