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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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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题

1.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与销赃地公安机关都

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

(√)2.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

嫌疑人必须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3.律师提出会见

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安排会见。(×)

4.犯罪嫌疑人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

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5.知道案情的人,有拒

绝作证的权利。(×)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

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7.对

犯罪嫌疑人作鉴定的时间都要计入办案期限。(×)8.公

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

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9.公安机

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5日以内

送达控告人。(×)10.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

件,应当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案卷材

料一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11.对没有犯罪事实

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12.对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公安机关不能撤销案件。(×)

13.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14.检查妇女的身

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15.拘传必须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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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后才可以适用。(×)

16.公安机关可以将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的市、县以外

的地点进行讯问。(×)17.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8.执行拘留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19.公安

机关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拘留后7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20.对

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48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21.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

捕的时间可以延长37日。(×)22.执行拘留后应当在24

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23.对拘留后没有

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应当在《拘留决

定书》中注明原因。(×)24.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已

经查清,即可逮捕。(×)25.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

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犯

罪嫌疑人,应予逮捕。(×)26.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要逮捕。

(×)27.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48小时内进行

讯问。(×)28.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

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

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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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办案单

位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30.对

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31.对犯罪集团的从犯,不可以取保候审。(×)32.对

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得继

续取保候审。(√)33.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要么采

用保证金担保,要么采用保证人担保,不能同时并用。(√)

34.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可以监视居住。(√)35.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

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

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36.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

人患有疾病,可以监视居住。(√)37.对乡、民族乡、

镇的人大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

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乡、民族乡、镇的

人民代表大会。(√)38.在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

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

表的,可以继续执行,执行后及时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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