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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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促进和规范我校技术成果转化工作,调动我校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 教育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及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在校学生等,执行我校承担的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等科研任务和执行学校分配的科研任务完成的属于我校的技术成果,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无形和有形资产所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协议约定的学校享有权益的技术成果。技术成果主要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及非专利的技术、工艺、方法、产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成果转化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成果转让:是指将我校技术成果所有权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技术秘密等技术成果的转让。
(二)技术成果实施许可:是指将我校技术成果许可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三)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是指将我校技术成果作价以出资入股方式参与校外股份制和有限公司等企业合作。
(四)利用技术成果对外合作:是指利用我校技术成果与其他单位合作承接国家、地方政府产学研项目,以及利用我校技术成果开展进一步合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五)面向企业或行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的成果转化。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他处分权,其使用、转让的收益归学校所有,由学校根据成果转化方式在完成该成果及其对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及机构之间分配收益,并将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范围。我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产生的成果,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科技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促进和规范管理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相关职能包括:
(一)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了解、收集学校可推广的科技成果进展情况,做好成果入库、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沟通工作;
(三)根据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四)为各部门和成果完成人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
(五)负责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
(六)利用学校有关平台,对具有良好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重点培育和孵化;
(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技术负责人,均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转移,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资料、受让方的相关资料、转移合同、技术共有人的认可签字、委托转移协议等材料归口到科技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学校鼓励校内外机构和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人员或机构需与学校签订书面中介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技术成果转让和实施的程序
(一)科技处与项目组就技术成果转让和实施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内部协商,并共同参与与对方谈判,起草相关合同,合同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合法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生效。
(二)所有技术成果转让和实施合同须附技术成果完成人成员名单、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减免税手续和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还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办理相关合同备案或“著录事项变更”手续登记。
第十一条 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程序
(一)科技处会同资产处共同负责我校技术成果以作价入股方式与有关企业进行合作的工作。
(二)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须委托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科技处会同资产处与项目组就与有关企业的合作方式、公司股权构成、发展战略、股东权益等进行充分协商;提出合作双方认同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连同项目可行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合作方资信证明等文件报分管校领导审查;涉及知识产权的要办理相关手续;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相关材料须报学校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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