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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考核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职工因工伤亡控制指标。
(三)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
(四)创建文明工地目标。
管理目标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三)项目部每承接一项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标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四)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五)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安全责任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二)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级各部门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四)项目经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
考核办法
(一)实行逐级考核的办法,公司接受上级考核;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要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二)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和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之一。
凡在安全生产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记功,发放一次性资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创优争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公司予以奖励,实际补贴标准,在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中订立。
(四)其他奖励制度见其他制度最后一项。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或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200—500元。
2.已经开工的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5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300元。
3.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项目负责人罚款300—10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反馈报告》逾期不反馈的,对项目负责人罚款100—2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项目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
6.被罚者违反以上多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等违纪者,每人罚款5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一次发现项目有10个违纪人员,对项目负责人处罚200元,分包队伍等同。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3.塔吊、施工电梯、脚手架、安全网等的搭设没有安全技术交底,上述设施,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400元罚款。
4.对于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50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6.对于施工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工地,罚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7.公司内部检查中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并被通报批评的项目,处以项目负责人200—500元罚款。
8.区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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