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讲课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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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
建筑服务——税目
建筑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新建、改建建(构)筑物
安装服务: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修缮服务:对建(构)筑物的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装饰服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
其他建筑服务:兜底规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等
建筑业——行业特点
重要的生产性服务业,关联行业众多,重复征税问题突出
产能过剩、从业人员多、经营管理复杂、资质管理、定额管理、产品非标准化
属地纳税、差额征税
领导高度重视
建筑服务—政策安排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权责发生制VS收付实现制
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在境外提供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税
建筑服务—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施工许可证or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
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对甲乙方的影响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
中间环节免税或简易计税,财政不会减收,反而会增收
生产环节
销售价格
购成本进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税额交
毛利
毛利率
“税负率”
采矿
20
0
3.4
0
3.4
20
100%
17.0%
钢材、混凝土等
40
20
6.8
3.4
3.4
20
50%
8.5%
建筑
80
40
8.8
6.8
2
40
50%
2.5%
房地产
100
80
11
8.8
2.2
20
20%
2.2%
合计
240
140
30
19
11
100
42%
4.6%
建筑(简易)
80
46.8
6.8
2.4
33.2
42%
3.0%
建筑(一般)
80
40
8.8
6.8
2
40
50%
2.5%
建筑服务—特殊规定
销售额: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开票问题
进项税额: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建筑服务—跨县市提供服务
主体
计税方法
销售额
预征率/征收率
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2%预征率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一般纳税人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3%征收率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3%征收率
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计算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建立预缴税款台账。
建筑服务—征管要求
扣除分包款的效凭证: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凭证
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的资料: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建筑服务—特殊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建筑服务—其他规定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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