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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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20
Z 5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3095—2012
代替 GB 3095—1996 GB 9137—88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2-29 发布 2016-01-01 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B 3095—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公 告
2012 年 第7 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
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
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 〕33 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
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
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 )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1996)修改单》(环发〔2000 〕1 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 )
废止。
特此公告。
2012 年 02 月 29 日
i
GB 3095—2012
目 次
前 言 i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 2
5 监测 3
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4
7 实施与监督 5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 6
ii
GB 3095—2012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
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
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
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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