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指南.doc

发布:2017-12-09约2.79万字共80页下载文档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铜陵市铜官山区民办非学历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指南 铜官山区教育局 监制 目 录 第一部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二部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三部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终止 第四部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第五部分 申报、审批有关表格 第六部分 审批工作流程 第七部分 年检评估报告书 第八部分 相关文件 第一部分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 一、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者联合面向社会举办的主要开展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和培训班及其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称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举办者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有关机构登记注册后,方可在我区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必须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并由本地公安机关出示常住人口证明。 凡外资机构组织不得在我区直接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需先在我市注册登记后,以内资机构在我区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核和技术等级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三、举办者须知内容 拟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和铜官山区教育局颁布的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文件、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指南内容,依法申报办学。 四、审批权限 铜官山区教育局负责审批在铜官山区范围内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五、学校名称核准 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须到审批机关核准拟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言义一致。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教育机构所在市、县、区)”+“字号(两个及以上汉字)”+“类别(教育培训内容)”+“形式(培训学校、中心、训班)”。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不得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与本区区域内已经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三年的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内容或简称。 六、申请筹设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如是社会组织,应提交国家认可的法人登记证(指企业营业执照、社会组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组织经营或活动情况简介。外地社会组织必须有申请办学所在地有关管理机关出示的社会组织登记证明。 如是公民个人,应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其复印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出示的确认举办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非本区的必须提交办学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示的暂住户籍证明。 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申办报告。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基本情况,所办学校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要达到的办学条件(包括场地、校舍、设施、设备、师资等),内部管理拟采取的体制和办法,所举办的学校建校经费来源、筹措方式和投入使用办法等。 3、建校规划。按申报的办学层次和规模制定建校规划(包括文字材料和校园建设规划材料等)。 4、资金投入计划。按建校规划作出资金投入计划(联合举办的需举办者共同署名认可)。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所说资产、资金是指举办者将用于举办学校的资产资金,与举办者其他经营资产和资金分开。如以资金投入,应由举办学校所在地银行出示举办资金有效证明;如以固定资产投入,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示评估报告,核定其固定资产折合成货币金额数;如以知识产权投入,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核定其折合成的办学投入金额。所有办学投入,举办者均应在申办报告(如是联合办学应同时在联办协议中)中载明产权。以上可在银行开通临时账户后由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并提供验资报告。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必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
显示全部
相似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