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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与 乙 方
产品灭菌技术服务协议
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对XXXX产品 进行伽玛射线辐照灭菌消毒以达到
ISO11137 标准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XXXX产品 灭菌事宜的有关技术服务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应明确灭菌产品的包装方式及装载密度。
1.1.1 如果不特别说明,甲方的XXXX产品 :
装载密度:
1.1.2 如果不特别说明,甲方的XXXX产品 :
装载密度:
甲方各类XXXX产品 生产工艺和装载密度等如有变化应及时明示给乙方。
1.1.3 甲方每一灭菌批号小于XXXX ,乙方装入若干个灭菌单元,批抽样XX 均分到各
灭菌单元。剂量符合要求的,出具辐照证明书,产品放行;灭菌结果不合格,乙方对不
合格灭菌单元重新灭菌应报告甲方,并在该单元产品包装箱上做明显的二次灭菌标识。
1.2 每个季度开始十五天前,甲方自行对不同包装的XXXX产品 及包装的初始菌量进
行检测,其结果应及时传递给乙方。
1.3 甲方应明示XXXX产品 的最大可接收剂量。如果没有说明,甲方XXXX产品 按
《***确认报告(产品确认)》(灭菌剂量,产品族,最大可接受剂量,产品的密度、分
布、尺寸,产品标准等)最大可接收剂量 KGY 。
如果甲方生产工艺变化等影响了产品的最大可接收剂量,应及时通知乙方。
1.4 甲方应及时提供所灭菌产品的标准给乙方。
1.5 为保证产品的灭菌效果,甲方有权利对乙方适时进行质量体系审核,发现不符合
ISO13485 :2003 及ISO11137 :2006 标准要求,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6SAL (无菌保证水平),甲方的XXXX产
1.6 甲方没有明示灭菌剂量的产品,为达到10
品 乙方按要求使用≥ KGY 的灭菌剂量。
1.7 针对 XXXX 产品 的灭菌要求和其初始菌不同,甲方有权提出单批产品的最大灭
菌剂量为 kGY 。(考虑偏差及产品的不均匀度,最大剂量不会准确施加到 kGY )
1.8 对乙方灭菌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要求进行返工处理,乙
方应书面说明原因。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2.1.1 乙方应按ISO13485 :20037.5.2.2 标准建立灭菌质量保证的检查、记录、报告等
过程信息管理文件。,持续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1.2 乙方应按ISO11137 :2006 标准要求对辐照装置进行安装和运行确认
2.1.3 乙方应按适用于甲方灭菌产品的 (所有影响到产品灭菌
效果的过程都要有规定;如SOP-I/2010 等)。乙方应针对甲方的不同类型的产品包装,
编写文字性产品的装载模式规定。
2.1.4 乙方每12 个月应配合甲方对灭菌剂量进行审核,及时对甲方样品按要求剂量进行灭
菌。
2.1.4 产品必须在受控的条件下生产,保证产品在灭菌过程中,辐照批号能有效识别,
对突然停电,错识的传输移动、人员疏忽等意外事件应有必要、不可篡改的电脑记录以
及应急处理预案。
2.1.5 文件更改、证书更改应通知甲方。
2.1.6 合同结束后,文件和记录可以通过乙方档案管理部门查询。
以上所引用的文件适用于最新版本。
2.2 记录和标识
2.2.1 保持甲方灭菌产品所有记录的可追溯(包括未灭菌产品接受的信息、灭菌过程信息、
灭菌后检查的信息、返工信息、交货信息等)。
2.2.2 灭菌以 数量为一灭菌批号,灭菌批号涵盖分装于多个灭菌单元内的XXXX产
品 ,灭菌单位应有某灭菌批号对应的多个灭菌单元记录。灭菌完毕的产品应在侧唛的
防护标识旁标注灭菌批号,制造方批号与灭菌方的灭菌批号应可互相追溯;灭菌标识应
有灭菌单位的名称。
2.2.2 乙方每季度至少对甲方的不同包装产品进行剂量分布测试一次,保持测试的记录。
2.2.3 对灭菌质量起验证作用的(工作剂量计应定期比对 )所有计量器具(如计量剂检
测设备“分光光度计”)应定期审核与校准,并保持校验记录。
2.2.4 保证甲方的产品标识在乙方场地流转过程中的唯一性和可追朔性。
2.2.5 每批XXXX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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