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金融广告宣传自律公约 不得用名人效应误导消费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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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金融广告宣传自律公约 不得用名人效应误导消费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下称“广州分行”)于近日下发关于组织行业性自律组织会员单位签署《广东省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自律公约》(下称《自律公约》)的通知。上述行业性自律组织主要包括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及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上述自律公约签署范围不仅限于会员单位,签署名单将于近期公布。 通知称,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有效治理金融产品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建立金融广告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相关机构的营销宣传行为,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平稳发展。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工作部署,广州分行指导部分金融行业自律性组织起草制定了《自律公约》。 通知强调,各社会组织应在2018 年3月15日前组织会员单位完成《自律公约》的签署。如在会员单位签署《自律公约》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与广州分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联系。 值得注意的是,《自律公约》分为四章共二十条,强调上述自律组织所有会员应签署并全面执行,其他在广东省内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机构自觉参照适用。 根据《自律公约》,各企业、机构在其自设的网站、APP、微信(订阅号及服务号)、微博和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发布的金融广告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借以宣传、增信,推销金融产品及服务;对于明星、名人代言,应当注意措辞和表述,不得利用明星、名人效应误导金融消费者。 同时,各企业、机构在其自设的网站、APP、微信(订阅号及服务号)、微博和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发布的金融广告中不得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投资行为的措辞。 此外,《自律公约》强调,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不得用银行存管做营销宣传。 下附《广东省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自律公约》全文: 广东省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自律公约(增补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内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东省金融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金融业监督管理法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为自律公约。 第二条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各金融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应签署并全面执行本行为自律公约;同时,鼓励其他在广东省内从事金融服务的企业、机构自觉参照适用本行为自律公约。 第二章金融业务广告宣传中的自律行为 第三条金融业务广告宣传行为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在文案中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使金融消费者能够辨明其行为为金融业务广告或宣传。金融业务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拟传播内容。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的广告宣传应设置“投诉”意见按钮,方便金融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进行社会监督。 在金融业务广告宣传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 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 使用类似“最”、“顶”、“一”、“级/极”、“首/家/国”等文字用语,或者与品牌有关、与虚假有关、与权威有关、与欺诈有关涉嫌欺诈消费者、涉嫌诱导消费者的用语; (四) 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 妨碍社会安定,民族团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 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 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 含有或暗示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 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 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 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广告中,应当对所提供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或“投资需谨慎”等。 第五条各企业、机构在自设的网站、APP、微信(订阅号及服务号)、微博和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发布的金融广告不得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性产品不得宣传为“保本”。 第六条金融业务广告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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