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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赔偿请求权与国家补偿请求权 违法的公权力行为侵犯个人权利、法益——国家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法》 立法赔偿、司法赔偿、行政赔偿 合法的公权力行为侵犯个人权利、法益——国家补偿请求权 三、基本义务 (一)概述 1、宪法上义务的两种类型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宪法上义务的主要内容) 宪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基本权利、控制公共权力 (2)个人的义务 个人相对于国家应当履行的义务 由于基本人权在宪法上的核心地位,使得宪法文本中基本义务的内容相对稀少 美国、瑞士宪法甚至没有基本义务的内容 中国宪法:受到东方法文化传统义务本位观的影响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 《宪法》第33条第3款:“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 思考:如何理解“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理论? 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 因此,在整体上,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其所课以的义务在数量上是相等的。 但是,在宪法上,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所应承担的义务并不是相等的。 个人权利——国家义务(数量上相等) 个人义务——国家权力(权利)(数量上相等) 宪法上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远远多于个人所应履行的义务——取决与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 2、基本义务的特征 (1)基本义务并不完全取决于宪法的规定 宪法规定的义务具有例示功能 即是宪法没有规定,公民仍然必须履行许多对于国家的义务 如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美国宪法并未规定 (2)宪法基本义务的实现必须完全有普通法律规定,予以落实 (回顾宪法基本权利:直接保障与间接保障) (3)特定时期的宪法所形成的基本义务类型 可能包含个人对于国家以外的义务 个人对于社会的义务:维护安全、遵守法律 个人对于其他私法主体的义务:赡养父母的义务 其中包含了许多道德义务。随着西方宪法的成熟,这种现象逐渐消失。 中国宪法仍然具有这一特征 我国《宪法》中的这类义务: 维护祖国统一与民族安全的义务 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与利益的义务 劳动的义务 父母抚养子女、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基本义务的内容 1、规范性义务 法律义务:具有拘束性的义务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通过《兵役法》予以实施 依法纳税的义务:通过税法予以实施 受教育的义务:即是权利也是义务 受教育权——义务教育制度是受教育权的制度保障,国家是义务人 受教育的义务——义务人不可能是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未成年人不具有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国家不可能强制他们入学 义务主体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让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接收教育的义务 2、道德性义务 并非真正的法律义务,不具有拘束性 宪法上的价值宣示,表明国家的立场和倡导的价值观念 如:劳动的义务——国家不可能强制人们劳动,只是表明国家提倡人们从事、热爱劳动 劳动是“光荣的职责” 国家组织形式 一、国家的基本理论 (一)国家形成理论 总体上有三种学说:神权论、社会契约论与强理论 神权论即“君权神授”论,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归结于神的意志,前近代专制国家的理论 强力论:强调暴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 国家的发展是一个强者支配弱者的自然过程,虽然强者未必一定追求这种支配,但弱者却经常寻求强者的庇护。 代表人物:哈勒(瑞士) 狄骥(法国) 主流学说是社会契约论 将国家的正当性归结于人民相互签订的契约 社会契约论的构成: 自然状态的假设 契约的签订 1、霍布斯的理论 代表作《利维坦》 (1)自然状态是一种野蛮的状态,无法律、无社会、无政府,人们终日厮杀,“狼与狼之间的关系”。 (2)人们为了生存下去,不得不签订契约、组成国家。通过契约寻求一个强有力的统治者,即政府,人民通过契约把所有的权利都让渡给了政府,因此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政府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1)选举权 A/人民通过选举活动,选举代议机关(议员)或者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B/性质: 近代学说认为选举权是一种“先于国家的权利”(卢梭) 现代宪法学说:即是权利,又是社会职责(义务) 理由:选举团体是临时性的国家机关,职责在于产生其他国家机关 选民作为该机关的成员,同样负有参与的义务 国家可以对选举资格实施限制或剥夺 C、选举权的构成要素 ★ 从限制选权到普及选权 前者:以性别、教育程度、财产为限制条件 后者:仅受到年龄、国籍、有无受到刑事处分的限制 ★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 前者以地方团体(大多以行政区划为单位)为选举团体 后者以职业团体为选举团体 有学者预测随着人类社会职业分工的日益精细,职业代表制将成为主流 但现代社会仍然以地域代表制为主,职业代表制为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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