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物流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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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环评证乙字第号
桂林农产品物流市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二〇〇年1 总则
农业中最弱的是物流,物流最弱的是农产品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2007年月日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为指导,以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评价标准和保护目标为依据,结合本项目和地方环境的特点,通过调查、监测和预测评价,客观地反映项目在兴建和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环境保护措施,为决策提供依据,使污染物排放执行“总量控制”、“清洁生产”、“达标排放”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使本项目投入营运后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促进当地经济、环境、社会三个效益的统一与协调发展。
1.1评价依据
1.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10)《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4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
(1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令14号);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环字(1987)第002号];(1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40号令)1.1.2地方性法规与规范性文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12月3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通知》(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2000]23号);
(3)《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8月1日1.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1)《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2.1-19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2.2-19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HJ/T2.3-1993;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2.4-1995;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8;
(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2000.1.6);
(1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1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4)《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1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7)《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1.4主要技术文件及委托书桂林市2010年长期规划》,2001年6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2月16日2007年月1.2评价标准
本次评价执行标准是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通知》(市政[2000]23号)和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市环管复[2007]45号《关于桂林农产品物流市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来确定的。
1.2.1环境质量标准
(1)地表水: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的通知》(桂林市人民政府市政[2000]23号),地表水灵渠和灵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主要评价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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