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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四版)课件 第十八章 特殊程序.ppt

发布:2022-11-19约4.25千字共3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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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章 特殊程序 第一节 特殊程序总论 一、特殊程序的概念和构成 (一)非讼程序 民(商)事非讼案件是指对某项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不存在争议的案件。非讼案件中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不存在明确的双方当事人的对立状态。民事非讼程序即处理民事非讼案件的程序。 (二)特殊争讼程序 特殊争讼程序即解决特殊争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主要解决选民资格案件、海事争讼案件和人事争讼案件等。在我国,虽有人事争讼案件,但立法上没有系统规定其特别的诉讼程序制度。 1.海(商)事争讼程序 2.人事争讼程序 第一节 特殊程序总论 二、特殊程序的共同规则 (1)法院审理上述特别案件或非讼案件,优先适用特别程序或非讼程序的特殊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在遵循特别案件或非讼案件法律性质的前提下,适用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2)实行一审终审。一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于一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 (3)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法院审理非讼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实体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非讼程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适用争讼程序。比如,债务人合法提出支付令异议的,则终结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起诉。 (5)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6)《交费办法》第8条中规定,《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起诉人和申请人免交诉讼费用。 第一节 特殊程序总论 三、非讼程序基本原理 1.非讼程序以职权主义为主 2.非讼程序以书面审理主义为主 3.非讼程序以不公开审理主义为主 4.非讼案件采取自由证明和释明 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一)选举诉讼与选民资格案件 选举诉讼主要解决如下争议:有关选举人名单是否错误的争议、因选举违法而对选举效力发生的争议、妨害选举而发生的争议等。 选民资格案件是有关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法上的争讼案件。在选民资格案件及其诉讼程序中,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之间就选民资格的有无或选民名单的对错发生争议。 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二)选民资格案件审判程序 (1)适用选民资格案件诉讼程序,必须以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作出了处理决定为前提条件。 (2)原告既可以是有关选民资格争议的公民本人,又可以是对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其他公民。不管原告是谁,公民本人均须亲自参加诉讼。选举委员会为被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诉讼。 (3)原告必须在选举日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4)法庭审理采用法官组成的合议制,并且必须经过法庭辩论等程序阶段。 (5)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确定,不得上诉和再审。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原告和选举委员会,并通知公民本人。 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 (一)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宣告该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或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 宣告公民失踪是法律上推定下落不明的公民还生存着,而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推定下落不明的公民已经死亡。若确知公民生存着或已死亡,均不能宣告该公民失踪或死亡。 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 1、申请和受理 (1)须具备法定事实或其他法定条件 (2)申请人须适格 (3)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公告 3个月;1年 3、判决 驳回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申请; 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或死亡) 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三)判决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1.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判决并不消灭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 2.判决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仲裁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 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章规定的特殊程序 (四)救济途径: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若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则该公民或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原判决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判决。法院审查核实后,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二节 《民诉法》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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