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选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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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核安全导则 HAD 401/06-2013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选址
国家核安全局2013 年 5 月 24 日批准发布
国家核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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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选址
(2013年5月24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本导则自2013年5月24 日起实施
本导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本导则是指导性文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于本导则的方
法和方案,但必须证明所采用的方法和方案至少具有与本导则相同的
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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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引言4
1.1 目的 4
1.2 范围 4
2 选址目标、阶段划分4
2.1 选址目标 4
2.2 选址阶段划分 5
2.3 规划选址阶段 5
2.4 区域调查阶段 6
2.5 场址特性评价阶段 6
2.6 场址确认阶段 7
3 选址准则和所需资料8
3.1 总则 8
3.2 地质条件 8
3.3 未来自然变化 9
3.4 水文地质 10
3.5 地球化学 10
3.6 人类活动 11
3.7 建造和工程条件 12
3.8 废物运输 13
3.9 环境保护 13
3.10 土地利用 14
3.11 社会经济和人文条件 14
4 质量保证15
名词解释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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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选址
1 引言
1.1 目的
本导则的目的是为选择合适的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场址提供指
导。
1.2 范围
1.2.1 本导则提出了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的选址目标、阶段划分、
选址准则、所需资料的要求和质量保证要求。
1.2.2 本导则适用于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地质处置设施的选址,也适用于
乏燃料、α放射性固体废物以及由国家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
设施的选址。
2 选址目标、阶段划分
2.1 选址目标
2.1.1 选址的基本目标是选择出一个安全处置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场址。在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安全期内(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至少 1 万年),该场址作
为天然屏障,应当能够与处置设施的工程屏障一起,有效隔离放射性核素,并有
效阻止其进入生物圈。
2.1.2 场址应具备天然屏障功能,以使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对人类和环境的放
射性影响保持在国家规定的可接受的水平以内。
2.1.3 为确保处置设施的安全,应当优先选择具有良好天然屏障和有利于工
程屏障设计和施工的场址。不应当主要依靠管理控制措施来确保地质处置设施长
期安全。
2.1.4 评价场址的适宜性,既要考虑场址本身的地质和环境等特征,也要考
虑以该场址条件为基础而设计的工程屏障系统,以及二者的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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