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角色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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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分析
一、政府介入劳动关系的必要性
政府介入劳资关系的理论基础是政府干预理论。对此,西方经济学一直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集中体现为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以凯恩斯为代表的政府干预理论认为,由于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效应、收入分配不公等原因,市场机制存在缺陷,需要政府干预以纠正市场失灵。以弗里德曼等为代表的各种新自由主义思潮则认为,由于信息及市场不完全,再分配不公平及经济寻租活动等原因,政府干预市场同样存在低效或无效,而且会破坏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主张向自由市场制度“复归”。对此,以萨缪尔森等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派则提出,应将政府干预与市场有机结合,科学把握政府干预经济的方式、程度与界限。
首先,与资本相比,劳动力流动成本非常高,壁垒多;劳动者人数众多,组织集体行动困难重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等,使得劳动与资本在博弈中天然处于弱势地位。随着资本国际化,这种强资本弱劳动状态更加严重,仅靠市场机制很难改变,需要政府公权力介入。其次,政府是阶级权力和社会公共权力的结合,既要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又要综合代表社会各方利益,以缓和社会矛盾,控制冲突。我国政府更是要代表最广大群众的利益,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再次,西方发达国家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以后,政府对劳资关系进行了全面干预,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行之有效的协调、制衡机制及发挥工会作用等,保证了劳资关系的和谐,这些为我们提供了有效的借鉴。第四,我国劳资关系问题的特殊性。我国转型期,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劳资双方主体发育不成熟等种种问题,劳资矛盾在非公有制企业比较突出,如果任由其发展,将影响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升级,危及改革发展成果;而且我国政府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从而决定了其必须在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西方国家对于政府在劳动关系中角色成果
政府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着重要而特殊的作用。政府在劳动关系中扮演的角色、强调的重点以及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程度,与各国的历史背景和传统文化有关。英国利物浦大学教授罗恩·比恩(Ron Bean)在《比较产业关系》一书中指出,政府 在劳动关系中主要扮演五种角色:(1)政府扮演第三方管理者角色,为劳资双方提供互动架构与一般性规范;(2)政府扮演法律制定者的角色,通过立法规定工资、工时、安全和卫生的最低标准;(3)如果出现劳动争议,政府提供调解和仲裁服务;(4)政府作为 公共部门的雇主;(5)政府还是收入调节者。台湾学者林大钧先生认为,美国联邦政府 是促进劳资合作的催化剂或鞭策者,是劳动争议的调解人、仲裁者或受害方的支持者, 是劳动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劳动关系中扮演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
我们可以将政府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归纳为五种角色,即“五P”角色。
(一)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者
政府的第一个角色是保护者(Protector)或管制者(Regulator)。政府通过立法机关制定法律,介入和影响劳动关系。政府的角色在于制定劳动政策并推进其实施。政府制定 的政策与法律不仅反映了劳资双方施加的压力,而且反映了公共舆论以及劳资力量对比 的变化。政府是否颁布劳动保护立法以及该法律保护的程度,直接反映了政府是否维持 劳动力市场的社会正义,并反映了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基本理念。它确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框架,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提供了各项制度和规范。同时,政府还要监察劳动标准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执行,劳动监察是政府的第一个角色衍生出的重要任务。
(二)集体谈判与雇员参与的促进者
政府的第二个角色是促进者(Promoter)。根据不同的经济、社会问题,政府要采取不同的方针、政策和行动,为管理方和工会之间开展集体谈判创造宏观环境,积极促进双 方自行谈判与对话,促使其在遵循劳动法基本规则和基本劳动标准基础上发展适合其特 点的劳动条件。多数国家的劳动法律都规定了集体谈判的主体资格、谈判机构、谈判双 方的责任、谈判的程序和内容、集体协议的签订和约束力。规定工会享有罢工的权利,而且如果工会采取合法的产业行动将免除法律诉讼。这里,政府的角色首先体现为确定合法产业行动的边界范围以及工会采取产业行动的程序性规定;其次,政府保护工会罢 工权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是否保护罢工雇员免遭解雇。政府是以促进者,而不是直接干预 者的角色,推动集体谈判的开展以及雇员参与,分红和员工持股也是工业民主的重要手段。
(三)劳动争议的调停者
政府的第三个角色是劳动争议的调停者(Peace-maker),有时也是调解者(Mediator)或 仲裁者(Arbitrator)。劳动争议是工业社会的自然现象,政府必须建立一套迅速而有效 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了维持良好的劳动关系,政府通常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提供调解 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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