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监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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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 海 商 务 楼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验收
监
理
细
则
编制:
审核:
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目 录
工程概况
监理依据
罚则规定
基本规定
节能工程的设计文件审查
节能产品与材料质量检查
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节能工程的资料核查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宁海县桃源街道火炉山东北侧C11-27-3D地块
工程名称:兴海商务楼、培训楼、餐饮楼
建设单位: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
设计单位:浙江高专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勘查单位:宁海县建筑设计院
施工单位:宁波华宇建筑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监理依据
1.工程设计文件
2.国家《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3.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
4.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和法规
三、罚则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的将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基本规定
1.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必须进行节能工程的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结果应纳入居住建筑的竣工验收,作为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依据之一,并与该工程的有关资料一起备案。
2.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由节能工程设计文件审核,节能工程产品材料质量检查及节能工程资料核查组成。
3.节能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4.节能工程采用的产品、主要材料、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现场验收。
5.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
6.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对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现场监督,并将监督意见列入监督报告。
8.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节能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2)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的主要性能应按本原则及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和规范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并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组织的检验批进行验收合格,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4)应进行围护结构的综合热系数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应提供齐全的有关资料。
9.当节能工程专项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设计变更要换材料,采取整改措施,应进行重新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不能够达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综合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保温隔热功能的,并经原审查机构审查认可,可予以验收。
10.通过返工或技术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及保温隔热功能的工程严禁验收。
五、节能工程的设计文件审查
1.在建筑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应有建筑节能设计的专篇,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按相关表式的内容进行节能专项设计;
(2)外保温复合墙体的热工和节能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外保温系统应包覆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以及封闭阳台等热桥部位和所有节点;
2)对于机械固定EPS钢丝网架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考虑固定件、承托件的热桥影响。
(3)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注》(JGJ134-2001)第4.03、4.04、4.08条与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第4.1.5、4.2.1、4.2.4条中的各项规定;
(4)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注》和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中的相关规定时,则应计算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并应说明使用的计算软件应计算结果(提交节能设计计算书);
(5)设计文件中应有外墙、屋面、外窗(含阳台门透明部分)、分户墙、楼板及进户门等主要节能技术措施说明;
(6)设计中集中采暖与空调的,宜提供相应得节能措施说明,冷热源方案比较说明,能耗分析、空调能源指标等。
2.应提交以下有关工程的设计图纸:
(1)主要围护结构与建筑构造部位的位置、尺寸和做法;
(2)内外墙、丁字墙、冷(热)桥等位置的局部平面放大和构造、以及特殊的或标准的门窗、墙等的节能设计构造图。
3.外窗笼设置活动外遮阳、天窗必须采取遮阳措施。
六、节能产品与材料质量检查
1.进入现场的节能产品、材料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节能产品认定材料、产品合格证及当地建筑管理机构的登记意见书。
2.进入现场的节能材料应提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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