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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HKEx.PDF

发布:2018-04-24约2.91万字共1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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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以英文本及中文譯本刊發。如中文譯本的字義或詞義與英文本有所出入,概以英文為準 。 招股章程內有關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公司的公司組織章程及地方法例概要章節範文 本公司組織章程及開曼群島公司法概要 下文載列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若干條文及開曼群島公司法若干方面的概要。 第 19.08(3)條 第 19.10(2)條 第 342(1)(a)(i)條 本公司於[ 日期]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為獲豁免有限公司。本公司的組織章程文件包 附錄 1A 部第 5 條 括其經修訂及重列的組織章程大綱(章程大綱 )及其經修訂及重列的組織章程細則(章程細則 )。 第 342(1)(a)(iv)段 1. 組織章程大綱 (a) 章程大綱規定(其中包括)本公司股東承擔的責任屬有限,而本公司的成立宗旨並無限 制(因此包括作為一間投資公司),且本公司擁有並能夠隨時或不時以作為主事人 、代 理、訂約人或其他身份,行使可由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團體行使的任何及全部權力,而因 本公司為獲豁免公司,故本公司將不會在開曼群島與任何人士、商號或公司進行交易, 惟為促進本公司在開曼群島以外地區進行的業務者則除外。 (b) 本公司可藉特別決議修改章程大綱所載的有關任何宗旨、權力或其他事宜的內容。 2. 組織章程細則 章程細則已於[ 日期]獲採納。章程細則若干條文的概要載列如下。 (a) 股份 (i) 股份類別 本公司股本包括普通股。 (ii) 更改現有股份或股份類別的權利 附錄 1A 部第 25(3) 段 在開曼群島公司法的規限下,倘本公司股本在任何時候被分為不同類別股份, 附錄 13b Sec 2 para 任何股份類別所附有的一切或任何特別權利(除非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 3(3) 規定),可由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四分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經由 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另行召開股東大會通過特別決議批准而作出更改 、修改或廢 除。章程細則內有關股東大會的條文經必要變通後將適用於各另行召開的股東 大會,惟除續會外,所需法定人數不得少於兩名合共持有(或倘股東為公司, 則其正式授權代表)或由受委代表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三分一的 人士。該類別股份的每名持有人均應有權於投票表決時就其所持每股股份投一 票,而任何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大會的該類別股份的持有人均可要求以投票 方式表決。 除非有關股份的發行條款所附帶的權利另行明文規定,否則賦予任何股份或類 別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別權利不得因增設或發行與該等股份享有同等權益位的 額外股份而被視為已予更改。 (iii) 股本變更 附錄 1A 部第 7(6)段 本公司可藉其股東通過普通決議以 :(a)透過增設其認為適當數目的新股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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