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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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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 学位[1991]17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质量,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应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 第三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应根据《中》(简称学位条例中》(简称学位条例,下同)的有关规定,除在政治思想上要求对我友好外,既要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各国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 学士学位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符合本试行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学位条例第四条学位条例第五条学位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学位条例第六条学位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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