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大宗商品交易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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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赤峰大宗商品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管,经赤峰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现代化电子交易服务企业。为规范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和国家其它相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是所有参与本交易所业务活动的交易商、交易所、指定监管银行和指定交收仓库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交易所组织交易商交易、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交易所运用安全、高效、便捷、先进的电子商务技术,组织交易商之间进行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并提供物流、信息、金融等相关服务,在交易所和交易商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前提下,保障电子交易合同得以全面有效地履行。交易所有权按照本规则处理各种违规行为。交易商参与交易并发生争议,交易所有权并有责任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交易所依法配合双方诉讼,但交易所不提供履约担保。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交易商进行电子交易。交易所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交易所电子交易。交易所接受交易商的监督和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 “交易”是指在交易所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订立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活动。
第五条 “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经交易所批准取得交易资格,在交易所从事大宗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或依法取得相关产品营业执照的经营者。
第六条 “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所认定,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并公布,用于电子交易合同交易、交收的商品种类。
第七条 “现货撮合交易”是指交易商在部分合同内容已经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各自出价,由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进行配对交易的电子撮合交易模式。在现货撮合模式下签订的电子交易合同允许转让,合同转让只代表出让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转移,原合同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此而改变。每份合同的最后持有者必须履行交收及交收结算义务。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是指交易商主动或被动转让已经签订的买、卖电子合同。主动转让是交易商自主行为,被动转让(即特别转让)是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强制交易商转让已签订的买、卖电子合同。
第九条 “交易报价”是指符合交易所标准规定的,在交易所指定仓库交收的,含包装的商品的含税价格。交易市所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
第十条 “交易日”是指交易正常进行的交易时间,即每星期的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规定的休市时间除外)。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是指电子交易合约中约定的最后的交易日期,正常为交收月第十五日,如有变动见合约或交易所公告。
第十二条 “开盘价”是指开盘前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没有产生价格的,取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第十三条 “闭盘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闭盘前最后一笔成交价。
第十四条 “最高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最高成交价。
第十五条 “最低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最低成交价。
第十六条 “结算价”是指某电子交易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该日结算价。
第十七条 “买价”是指当前所有买进邀约指令中的最高价格。
第十八条 “买量”是指买价对应的买进邀约数量的总和。
第十九条 “卖价”是指当前所有卖出邀约指令中的最低价格。
第二十条 “卖量”是指卖价对应的卖出邀约数量的总和。
第二十一条 “最新价”是指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第二十二条 “成交价”是指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商买卖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的价格。当买价大于、等于卖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第二十三条 “对价转让”是指买方(卖方)交易商以当前卖方(买方)交易商最低价(最高价)对所持有的全部合约进行转让。
第二十四条 涨跌: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第二十五条 成交量:某一交易合约当日累计成交的数量。
第二十六条 订货量:已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且尚未交收的合同标的物的数量。
第二十七条 “保证金”是指买方或卖方按照交易所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交易的履约保证。
第二十八条 “限价邀约”是指交易商进行交易委托时,由交易商输入的委托价格。限价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报单。
第二十九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商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保证金、转让收入、订货盈亏、交易费用等款项,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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