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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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补偿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 ) 损失赔偿由三个限额共同确定,以最低者为限: 1、以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限 保险标的在出险时(即受损前)的实际价值 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单载明 3、以保险价值为限 - 保险价值可能在订立合同时已定,也可能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才予以确定; - 保险价值由双方约定,可以是重置价值,也可以是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8.4 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思考: 被保险人为自有房屋投保50万元的财产保险,并与保险人约定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作为保险价值。假设保险期内房屋遭遇火灾而被焚毁。假定房屋重置价值等于市场价值加3万。那么: 1)若此时市场房价涨到60万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2)若此时市场房价跌至40万元,保险人应赔偿多少? 8.4 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补偿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 ) 注: 可保利益是补偿原则的基础:损失发生时,被保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才获赔;否则不予赔偿 8.4 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补偿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 ) 损失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a. 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b. 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即赔偿额以损失额和保险额低者为限,而不考虑保障程度;只要损失不超过保险额,即可获十足补偿 8.4 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补偿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 ) 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引起的,被保险人在获得了保险人的赔款之后,就必须把他对第三者的索赔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即代位追偿原则 在重复保险下,如果几份保单的保额的总和超过标的实际价值,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最多不能超过标的实际价值,即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 8.4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五、代位追偿原则(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 法理基础: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受损时: 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可向 保险人索赔 民法 被保险人可向 第三者责任方索赔 同时索赔,额外获利 显然不合理 8.4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五、代位追偿原则(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 含义: 指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享有以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在该项损失中的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意义: 1、保证第三者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2、防止被保险人因双重索赔而额外获利 3、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8.4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五、代位追偿原则(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前提: - 第三者责任引起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害 -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方必须同时存在损失赔偿请求权 - 保险人必须先履行赔偿义务 代位追偿产生的时间:保险人支付赔款以后 即“先赔后追” 8.4 保险的基本原则 五、代位追偿原则(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 代位追偿的范围: - 代位追偿只适用于海上保险等补偿性保险,不适用于人寿保险等非补偿性保险 - 行使金额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 - 若因不足额保险或免赔额等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款低于其实际经济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若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处取得损害赔偿,此时保险人可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处已取得的赔偿 8.4 保险的基本原则 六、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Principle of contribution ) 重复保险:是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单有效期相同,且其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分摊原则:确保被保险人保险获得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或保险价值 8.4 保险的基本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按保险金额比重分摊,最常见 公式:各保险人的损失分摊额 = 损失金额 x 例:第一张保单保险金额1万美元,第二张保单2万美元,发生损失6000美元。问两保险人赔偿金额? 1#:6000x(1/(1+2))=2000美元 2#:6000x(2/(1+2))=4000美元 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8.4 保险的基本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按最高赔偿限额比重分摊 公式:各保险人的损失分摊额 = 损失金额 x 例:第一张保单保险金额1万美元,第二张保单2万美元,发生损失6000美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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