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隐患的认定办法.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重大隐患的认定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采煤、掘进专业
①工作面出口20m范围内高度:炮采小于1.6m,综采小于
1.8m,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的60%;
②端头支护低于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的,支柱初撑力有3根及以上达不到要求的;
③工作面支柱(架)初撑力合格率低于90%的;
④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炮采、普采18MPa;综采30MPa)或压力指示器失效的;
⑤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
⑥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⑦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
⑧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
⑨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
⑩采掘生产和施工过特殊地段未采取特殊措施的。
(2)机电、运输专业
①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
②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
③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
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
⑤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⑥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
⑦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⑧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3)“一通三防”专业
①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
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回风井出煤的;
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④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⑤生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⑥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
⑦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有瓦斯异常区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
⑩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专人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的;
⑴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
⑵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⑶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
⑷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
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的;
⑺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的;
⑻有自然发火迹象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4)地测、防治水专业
①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②有严重水患没有按规定建立防治水队伍、配备设施和有关技术装备的;
③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④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和保安煤柱的;
⑤接近断层或可疑采空区的采掘工作面没有实行“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
⑥有明显透水征兆而未撤出井下现场作业人员的。
(5)其它方面
①技术管理不到位,无规程、无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生产或施工的;
②煤矿爆破材料的贮存、运输、发放管理以及井下爆破作业,
严重违犯《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的;
③查出的重大隐患在限期内未彻底整改到位的;
④其他认为严重的隐患。
23、国家七部委赋予井下职工的十项权利:
(1)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2)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
(3)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有作业。
(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
(5)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
(6)不组织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
(7)未进行“三位一体”(班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
(8)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
(9)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
(10)避灾路线不标识,工人有权不下井。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