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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世紀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
第二章董事會
指導老師:郭教授迪賢
報告人:郭國龍
壹、內容重點摘要
瑪莉克拉克的坎普頓社區中心
瑪莉克拉克的哲學觀-熱忱是會傳染的,社區組織的建立靠的就是熱忱。
青年會提供場地、處理所有必要的記帳工作、把免稅的身分借給社區中心使用讓瑪莉得以外出募款。
一場特別的公民投票,表決通過即將關閉的小學校舍應以一塊錢的價格賣給坎普頓社區中心。
瑪莉克拉克所犯的錯誤:急於籌辦成立事宜,她要求她的一群朋友來擔任董事;只要在立案申請書上簽個名,保證你們什麼事也不用做;成立得太快了,治理階層連對理事職權應負的責任還一無所知時便被湊在一起。
一、董事會的職權
(一)董事的工作是:
1充當管理者。
2對核准他們組織章程的州政府負責。
3對授予免稅身分的聯邦政府負責。
4對屬於公眾的組織本身負責。
5執行職務時應像志工一樣,以公眾利益為考量。
6代表公眾執行合法且受信託的責任。
7確認他們擔任董事的組織係依法人章程所訂的使命實踐。
8組織的財務活動合法且允當,符合聯邦和州政府的規定。
(二)董事會六大責任範圍:
1決定組織的使命、訂定營運策略、確認組織章程的條款和法令規定的遵行。
2訂定組織年復一年的整體計畫、從事中長程規劃以建立組織未來的發展方向。
3建立財務策略和規範,含預算和財務控制。
4提供充分的資源以應組織活動之需,藉由直接的財物捐助和基金籌募的承諾。
5挑選、評估和終止執行長的任用。
6發展並維繫和社區的溝通管道,推展組織的工作。
(三)董事不該做的事:
1介入組織的日常運作。
2聘僱執行長以外的員工。
3未與員工協商便做成細部計畫決策。
(四)制定政策:
1章程-組織的憲法:法人基本運作結構、宗旨、會計年度等的正式文件;至少每三年檢討一遍。
2辦事細則(bylaw):組織運作的規範,如董事人數、任期和選舉程序等。
3人事規則:僱用、解僱、休假、病假、離職、薪資、工作時數、福利等。
4董事手冊:規範董事的角色和責任。
5利益衝突政策:
定義:藉由充分顯露與某人或組織的關係,與組織有利害衝突的個人亦能由決策中獲得好處。
與組織的利益相衝突的人,當衝突存在時,即不應參與決策:不參加表決、不要未經討論就先表決、在討論和表決時離席。
6規劃
董事的第二大責任-為組織規劃中短期和長程計畫
目標(goal):範圍廣闊,屬定性,如為叛逆學童提供一個多采多姿的運動環境。
目的(objective):範圍目確,屬定量,如為八百五十位八到十八歲低收入家庭兒童提供每周至少一小時有大人在旁邊監督的體能活動。
規劃的五大要領:
指定一個計劃委員會為組織發展出策略性議題(planning agenda)。
(composition)
仁濟院置有董事十五人,除由台北市、台北縣、宜蘭縣、花蓮縣和基隆市等五縣市議會議長,或由議長指派一人為董事外,其餘十人由下列方式選任:
台北市、台北縣、宜蘭縣、花蓮縣和基隆市轄下熱心公益人士。
光復後努力維持該院業務具有功績者。
該院董事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如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有關縣市議會或董事會議選聘。
三、不發揮作用的董事(deadwood)
尚無任何的防範措施或汰淘管理機制。
四、委員會
目前僅有常務董事會,常務董事會係由董事中互推五人為常務董事所組成者。
五、重要職員
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該法人。
執行長:該院執行長為仁濟院之院長,並兼任仁濟醫院院長。
秘書或幹事:董事會所設置者一人,以佐理董事長為其職責;另仁濟院亦設有秘書一人,以佐理院長為其職責,係由擔任過組長之人升任。
主計室主任:依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六、社員(會眾)委員會(boards of incorporators)
依仁濟院捐助章程規定,得設名譽董事長一人,惟成立迄今仍未有人擔任過譽董事長一職者。
該院為羅致人才,共謀業務發展,得置顧問若干人,得由董事會聘請地方熱心救助事業人士擔任,惟目前僅置法律顧問一人。
董事會亦得設各種委員會,並須報經主管機關備案後始得為之,惟目前實際運作上並無委員會組織。
另
七、董事會的責任
董事應負的責任,僅能適用民法的相關規定,董事會對董事並無任何責任規定。
董事均為無給職,無任何的保險契約保障。
董事長、常務董事經常到會辦公者,支給交通費,雖無其他保障,惟如涉外訴時訟,則由董事會委託專業律師處理。
關鍵字索引
董事會board p43
組織organization p46
董事trustee p46
董事職權trusteeship p46
免稅tax-exempt p46
使命mission p48
職工staff p48
執行長chief executive p48
章程article p49
辦事細則bylaw p49
規劃planning p52
目標goal p52
目的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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