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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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申请书
本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一公民,特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北京市公安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特向你局依法书面申请公开以上信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获取该土地被征用的相关信息,恳请在法定期限内满足申请人的请求。
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申请公开的信息:
1、北京市公安局是否直接或者间接要求、指使、商请、胁迫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周泽律师立案调查;
2、如果北京市公安局直接或者间接要求、指使、商请、胁迫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周泽律师立案调查,则其做出此行为的法律依据。
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书面
信息用途:
1、用于个人研究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
2、研究考察中国的律师协会是否存在违法打压律师的不正当行为。
事实与理由:
本人是一名中国执业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本人于20XX年3月17日得知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刘虎的辩护律师周泽立案调查,《立案通知内》书写立案调查的原因为周泽律师公布了刘虎一案的辩护意见、侦查机关对刘虎的起诉意见书、侦查机关答复周泽律师申请对刘虎取保候审的不予取保候审决定书。
本人作为时刻关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一名执业律师,对刘虎案多有关注,就本人所了解到的情况,刘虎作为一名知名调查记者,客观真实的报道了多起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其通过个人微博、博客积极配合国家的反腐败工作,通过网络举报的形式,为相关国家机构提供有关官员的腐败线索,为国家的反腐败工作贡献一个公民的力量。事实证明,刘虎举报的多名官员确被查出腐败问题,已经和正在受到相应的处理。但是,可能由于刘虎在网络上公开举报相关官员的贪腐线索,触动了某些官员的非法利益,于是受到某些官员及其关系人挟公权力报复——刘虎被以寻衅滋事罪名刑事拘留,以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
本人认为,刘虎在网络上公开向相关机构提供有关官员的腐败线索,完全是一个公民在行使自己对政府工作人员批评、检举、控告的宪法权利,不构成任何犯罪,也并不违法。相反,对行使公民权利的公民以刑事手段进行打击报复,其主使者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则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犯罪。
而作为刘虎的辩护律师,周泽律师公布对刘虎的辩护意见、《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起诉意见书》,没有违背任何法律法规,没有违背任何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完全是在行使一个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在这种情况下,北京市律师协会却毫无依据的对周泽律师立案调查,并且立案通知书中没有(实际上是它无法)指出周泽律师违反了什么法律、法律、律师执业纪律、职业道德。
以上种种,本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周泽律师的立案调查是基于某些与刘虎案有关的公权机构(或者操纵了公权的人员)要求、指使、商请、胁迫而为,而最有可能的,就是刘虎案的侦查机关北京市公安局。
因此,本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一公民,特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北京市公安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
申请人:李金星(签名)
20XX年3月18日
信息公开申请书二:信息公开申请书(457字)
申请人:靳丽亚,女,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住兴隆县兴隆镇前进街38号。电
申请人:王福龙,男,汉族,1964年4月22日出生,住兴隆县兴隆镇六七三路28号。电
申请人:张凤武,男,汉族,1967年4月14日出生,住兴隆县兴隆镇安定东街104号。
申请人:柴秀平,女,汉族,1957年3月29日出生,住兴隆县兴隆镇向阳街31号
申请事项
1、兴隆县监察局对靳丽亚关于经贸物资公司改制问题信访后的调查处理的全部档案。
2、兴隆县体改办(兴隆县发展改革局)对经贸物资公司改制方案阶段程序作出“不合法”的认定文书、材料等。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3日申请人诉兴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简称:工信局)违法行政一案,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时,提交了你局2011年1月2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但内容不完整,不全面。
为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特向你局依法书面申请公开以上信息。
此致
兴隆县监察局
附:1、身份证复印件;2、《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复印件
信息公开申请书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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