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经济法小抄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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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 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 GATT1994下的国民待遇原则: 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
3 GATT保障措施:是GAT允许的进口国,在外国产品正常进日的数量大幅增加,给国内相关工业造成损害时采取进口限制措施。
4 GATT国民待遇原则; 一成员产品输人到另一成员时,进口方不得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在关于产品销售的法律实施方面,不得用来歧视外国产品,保护本国产出口。
5 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6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活动过程中,对其为传播作品而创作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着作权法及相关法规没有直接使用邻接权一词,而称作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商品商标可以是具有某种含义或毫无任何意义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如同其它商标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用条款,不损害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均可成为商品商标。
什么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哪些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
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特征如下:(1)、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是一种政府保证,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为目的;(2)、保险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3)、承保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基于投资,所产生的商事关系;(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与保护关系;(3)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政府基于投资,所产生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关系;(4)政府之间或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基于投资促进与保护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多边投资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融资租赁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借贷协议。
(1)、内容有实质性差异。传统租赁契约是一种财产有偿使用的关系。出租人应使租赁物于交付时及在整个租赁期间适合于使用收益,因此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及维修义务,并负担租赁物因意外事故毁损灭失之危险和捐税等。承租人在不继续使用时,可解除租赁契约。在融资性租赁契约中却有中途禁止解约条款、瑕疵担保免责条款、标的物之灭失危险及维修义务由承租人负担等条款。(2)、二者的经济实质不同。融资性租赁具有金融的性质,它与一般的借贷协议的区别仅在于前者是以租赁对象为中介,即以融物实现融资。传统租赁却没有融资的性质。(3)、融资性租赁是非继续性契约,而继续性契约是租赁契约的重要特征。在传统租赁契约中,出租人按期继续收取价金与承租人继续使用标的物为对价关系,即以物之使用换取金钱收益。当承租人不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可以拒绝给付租金。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物价是特别为用户的使用目的而购入,租赁公司乃是以“货物”而非以“使用”换取金钱。换言之,租赁公司只要按照用户指定购入租赁物价,即已履行了自己所负的义务,因而就有权从承租人处收取租金,而不论承租人是否继续使用,租赁物价是否有瑕疵以及中途是否灭失,亦不容许承租人中途解约及拒付其后租金。
巴塞尔协议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挑战。
巴塞尔协议取得的成就:在以下方面结束了国家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1)、对国际金融关系主体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2)、对国际金融关系客体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特别是规定了风险权数;
面临的挑战:今后需加强规范和监管国际金融活动中的表外业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手段。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是指用什么手段,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方式收取货款及其从属费用。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地点:(1)、支付手段。有货币和金融票据(本票、支票、汇票),主要是汇票。(2)、付款方式。可分为两类三种:①、双方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②、银行提供信用,从银行得到信用保证和资金周转的便利,如信用证。无论采用以上哪种方式,都应考虑交易地区的贸易法令和习惯。(3)、支付时间与地点。支付时间涉及利息问题,而且对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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