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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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
2007年l2月
第6期(总第97期)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JournalofHenanPublicSecurityAcademy
DeC.20o7
NO.6
论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构建
杨留强,王彦昕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21)
摘要: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功能和我国政府环境行政管理方式的滞后,说明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已经
成为必要;环境行政合同制度在我国的初步发展和我国企业环境意识的提高,说明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已经
具有可行性.我国的环境行政合同制度应主要包括环境行政合同的程序控制,主要内容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等四
个方面.
关键词:环境行政合同;责任制度;救济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1008-2433(2007)06-0096-04
环境行政合同是环境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环
境管理目标,行使环境行政职能,而与行政相对人之
间设立,变更或终止与环境管理直接相关的权利,义
务的协议.环境行政合同在本质上是行政合同的一
种,属于非强制性环境行政行为.
一
,比较法学上的环境行政合同制度
(一)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制度
在日本,地方公共团体与事业者,基于互相的合
意,为了防止公害,对于事业者应该采取的措施进行
协商达成的协议,一般称为公害防止协定.1964-年横
滨市与电源开发株式会社矶子火力发电厂签署了
公害防止备忘录,具体约定了矶子火力发电厂所
应当采取的必要的公害防治措施与对策,被称为横
滨模式公害防止协定.此后,各地方政府纷纷效仿,
采用公害防止协定的方式保护当地环境.千叶市还
专门制定相关条例,规定了公害防止协定应规定的
事项,协定的公开等内容.如今,在环境对策的理念
从公害对策到环境管理转变的影响下,公害防
止协定的内容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原来只是针
对污染防治扩大到适用于环境恢复整治,从限于污
染控制发展到作为土地开发利用协议,土地买卖合
同的条件等.可以说公害防止协定已向环境保护协
定转变,甚至某些地方自治法已明确将其改称为环
境保护契约(如佐贺市),而且企业更视签订协议为
荣耀.仅在1996年,就有1913项新的环境保护协议
签署.目前地方政府总共向环境省报告了31O74项
环境协议.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保护协定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于1992年颁布实施的《公害纠纷
处理法》第30条第2项对公害管制协定予以明文
规定,提供了订立类似日本公害防止协定的法律依
据.1998年修订《公害纠纷处理法》时又将公害管制
协定改名为环境保护协定,并规定事业得与所
在地居民或地方政府签订环境保护协议,防止公害
之发生.前项协议经法院公证后未予遵守时,就公
证书载明得为强制执行之事项,得不经调处程序,径
行取得强制执行名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院环境
保护署在2003年度施政目标与重点中明确提出要
宣传鼓励签订环境保护协定,预防公害纠纷情事发
生,并依据1998年新修订的《公害纠纷处理法》及
其实施细则制订了《环境保护协定参考范本》,对于
环境保护协定必须具有的基本内容做出了规定.我
国台湾地区的环境保护协定的内容大致包括协定主
体与标的,基本态度,执行委员会,具体的环境保护
设施,资讯的公开,变更的告知,紧急应变计划,损害
收稿日期:2007-09-25
作者简介:杨留强(1981一),男,河南许昌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05级环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王彦昕0969__),男,吉
林长春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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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纷争的处理和公害事故的处理等Ⅲ.
二,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
(一)构建我国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1.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的功能分析.第一,能够弥
补环境法律的缺陷.环境法律的缺陷表现为:法律的
稳定性使得环境法律往往不能根据环境问题的变化
及时进行修改;法律的统一性使得环境法律往往不
能适应环境问题的地域性差异.而运用环境行政合
同则能够缓解环境立法存在的滞后问题,能够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适当变通,有利于环境法律的
灵活执行.第二,增强环境执法效果,提升政府公信
力.环境行政合同是一种极有弹性的行政执法方式,
因为环境行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与行
政命令相比,相对人更愿意主动依约履行义务.环境
行政合同在弱化环境行政权力的强制性的同时,又
增加了相对人权利的强度和力度,这意味着相对人
更多地享有了拒绝权,参与决定权,主动要求权,分
享荣誉和信息等社会资源权.当环境行政合同在环
境行政领域被广泛运用时,环境执法的效果将会增
强,政府的公信力将有大幅度提高.第三,改善企业
形象,帮助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
任本质上是企业对其自身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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