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文书在公安教学中的改革与探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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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文书在公安教学中的改革与探索
刑事法律文书在公安教学中的改革与探索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刑事法律文书的教学盲区是指公安应用文及刑事侦查教学无法全面细致深入的部分或被忽视的部分。刑事法律文书在实践中包含的内容主要有立案、管辖、回避文书,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强制措施文书,侦查取证文书,执行文书等,在侦查实践中最常用的是各种笔录和报告书。而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动笔能力较差,以至走上工作岗位后,在一定时间内无法适应公安法律文书的制作工作。本文试就公安法律文书之一的刑事侦查法律文书方面存在的教学盲区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期望对公安教学改革能尽绵薄之力。
二、出现盲区的原因
1.教学指导思想不明确,教学大纲目的性不强。我国的公安教育是从建国开始发展的,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从开始设科就把公安应用文和刑事侦查截然分开,没有过多考虑公安应用文中的法律文书特别是刑事法律文书与刑事侦查的措施、手段、方法的密切衔接关系,包括一些无法分割的内容。如在侦查工作中最常见的询问、讯问笔录及制作它们的格式、方法、过程、细节、手续等,既是公安应用文的内容,又是刑事侦查必须使用的搜集证据的一种基本措施,对于如此重要的教学内容,在制定教学大纲时都是原则性的、笼统的一带而过,对学生是否真正学会制作法律文书并没有进行具体细致的要求,而且几十年一贯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其实质原因就是主观思想墨守成规,没有进行实际调查,所以在指导思想上是守旧的,没有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正是因为在制定教学大纲上是机械的、教条的、沿袭不变的,所以导致这部分内容在教学上没有明确的针对性,从指导思想上直接影响了对学生动笔能力的培养。
2.教材编写缺乏创新,学时设置有失偏颇。由于受公安应用文和刑事侦查教学大纲的直接影响,这两门课程所使用的不同版本的教材,在结构、体系及内容上都没有创新,基本上大同小异。如公安应用文方面的编写,大都强调的是格式的正确、文笔的通畅和文字的错对,再就是给出素材写出材料,往往舍弃了形成材料的过程、背景、条件及相应的法律手续,没有用联系的观点对材料的制作做一些承前启后的铺垫和完善,所以其教材的编写都是就事论事,就文书写文书。而刑事侦查方面的教材,基本上都省略了其相应的法律文书制作的格式,只是一笔带过或只写一点法律文书应包括的内容,对如何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法律效力意义的法律文书没有作详细的编写。以上原
因导致在教材编写方面出现了盲区,由此影响了教学培养的效果。同时,在学时设置上由于强调理论教学,加之受所用教材的影响,也往往忽视了写作基本功的训练。在学时分配上没有充分考虑写作训练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学时分配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倾斜于理论教学方面,导致培养的学生出现了提笔见拙、下笔见错的弱笔现象。
3.课程设置科室不同,教学缺乏沟通研究。在公安院校,公安应用文课程和刑事侦查课程属于两个学科,分别设在不同的院系。公安应用文属于院校的基础课,刑事侦查属于院校的专业课,基础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严格按照各自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活动。客观上,由于两门课程分属不同部门,任课教师很难坐在一起开展教研和学术活动,对一些交叉的教学内容,教师又缺乏磋商和研究,循规蹈矩且各行其是。主观上,公安应用文课程和刑事侦查课程的教师都按照各自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而教学大纲本身就存在问题,加之受本课程学时和教师业务能力知识所限,直接造成了谁都讲刑事法律文书,而又谁都讲不透、讲不全的现象,形成了刑事法律文书的教学盲区。
4.重视理论教学,忽视文书制作训练。公安院校是直接培养人民警察的地方,从实战出发,课程设置分为两大类:一是理论课程的教学,二是警务技能的训练。训练一般指的是查缉战术、擒拿、驾驶、射击等,对此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课时。而公安应用文中的法律文书的动笔训练,往往划归到理论教学中,占用的课时比例相对较小,更没有什么财力和物力的投入,所以,在开展此方面的教学活动时,讲得多练得少,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一时难以胜任刑事法律文书的写作工作。
5.教师相关知识欠缺,教学无法拾遗补缺。在公安院校,公安应用文属于基础教学,刑事侦查属于专业教学。公安应用文教师许多来自文科院校或从事过文字工作,他们的语言文字功底深、水平高,对于应用文的写作,从格式到语言文字的应用都是非常娴熟的,但是由于大都没有从事过公安业务工作,没有系统参加过公安业务学习,对刑事法律文书运用的时机、条件、背景和过程不甚了解,所以在教学中只能就格式、语言文字的应用及语句语法的对错进行施教。而刑事侦查教师大都是公安院校的科班生或从事过刑事侦查业务工作,对于刑事法律文书运用的时机、背景、条件和过程比较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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