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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案例分析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原均系珠海赛纳公司员工,
其中,余某宏系常务副总经理,罗某和系国际市场销售总监。2010年下半年,余某宏
因与珠海赛纳公司发生分歧,即与江西商人黄某志另行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
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
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余某宏等人将与其关系较好的原珠海赛纳公司
员工肖某娟等拉入新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
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走。李某红受余某宏指使,
将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客户信息整理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余某宏、罗某和;余某
宏利用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与罗某
和共同对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进行分析,并根据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采购产品情
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
司部分产品的美国、欧洲价格体系,价格低于珠海赛纳公司。
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等人利用上述价格体系,向原属于珠海赛纳公司
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余某宏、罗某和、李
某红、肖某娟等人利用其非法窃取的珠海赛纳公司商业秘密,向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
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7,659,235.72美元,给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造
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2,705,737.03元,后果特别严重,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
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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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2013年2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
江西亿铂公司罚金人民币4500万元;被告单位中山沃德公司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
被告人余某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罗某和有期徒刑五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肖某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
告人李某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宣判后,上述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珠海赛纳公司出具《求情书》,以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积极
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红、肖某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2013年7月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余某宏维持原判外,江
西亿铂公司罚金减至2140万元;中山沃德公司罚金减至1420万元;罗某和判处有期
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肖某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民事赔偿】2012年4月6日,珠海赛纳公司以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等
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5月7日,珠海赛纳公司与被告自愿达成
民事和解协议,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计3000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2013年07月10日原标题:“顺”走客户资料另立门户
被判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
二、法律分析
透过本案,进行法律分析,我们试图明了如下问题:
何谓商业秘密及其构成要件?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
罪的界定,换言之,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哪些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在市
场竞争环境下,企业如何保护其作为重要资产的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要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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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信息指的是技术配方、技术决窍、技术流程等;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有关的
重大决策,与自己有往来的客户情况、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主要表现
形式为客户名单和具体的交易信息。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