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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附条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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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 SL 367—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施行日期:2007年6月1日 1 总则 1.0.1 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水资源,统筹城乡供水,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综合用水量的管理控制,可用于城市涉水专业规划的编制,亦可供城市发展和新区建设用水预测与取水总量控制参照使用。达到相应规模的建制镇、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1.0.3 使用城市综合用水指标,应结合城市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做具体分析。 1.0.5 城市综合用水量的控制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经国务院批准、全国行政区划公布的直辖市、建制市,不含建制镇。 2.0.2 城市规划区 city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0.3 城市用水总量 general quantity of urban water use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公共供水系统以及自建供水设施提供的居民生活、公共服务、生产运营、消防和其他特殊用水的总用水量。 2.0.4 城市综合用水指标 integrated quota of urban water use 反映城市总体用水水平的特定用水指标。本标准给出的城市综合用水指标包括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土地综合用水指标和经济综合用水指标三类。 2.0.5 人口综合用水指标 integrated quota of urban water use for urban population 将城市用水总量折算到城市人口特定指标上所反映的用水量水平。 本标准采用城市人口作为特定指标,城市人口指有常住户口和未落户常住人口的人,被注销户口的在押及劳改、劳教人员。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中包含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2.0.6 土地综合用水指标 integrated quota of urban water use for urban aera 将城市用总量城市特定土地面积指标上所反映的用水量水平。 2.0.7 经济综合用水指标 integrated quota of urban water use for urban economics 将城市用水总量折算到城市综合经济特定指标上所反映的用水量水平。 本标准采用城市GDP(地区生产总值)作为城市综合经济特定指标。 3 城市综合用水量指标 3.1 一般规定 3.1.1 为反映城市规模对用水水平的影响,将城市分为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四个等级,划分指标见表3.1.1。 表3.1.1 城市等级划分表 单位:万人 序号 等 别 城市人口数量P 1 特大城市 P≥100 2 大城市 50≤P<100 3 中等城市 20≤P<50 4 小城市 P<20 3.1.2 为反映气候及地理因素对城市用水水平的影响,参照水资源分区将全国划分为12个城市分区,见表3.1.2。 表3.1.2 城市分区表 序号 区域 对应的水资源分区 1 Ⅰ 松花江区、辽河区 2 Ⅱ 海河区 3 Ⅲ 黄河区龙羊峡以上、龙羊峡至兰州、兰州至河口镇、河口镇至龙门四个二级分区 4 Ⅳ 黄河区龙门至三门峡、三门峡至花园口、花园口以下、内流区四个二级分区 5 Ⅴ 淮河区 6 Ⅵ 长江区金沙江石鼓以上、金沙江石鼓以下、岷沱江、嘉陵江、乌江、宜宾至宜昌六个二级分区 7 Ⅶ 长江区洞庭湖水系、汉江、鄱阳湖水系、宜昌至湖口四个二级分区 8 Ⅷ 长江区湖口以下干流、太湖水系两个二级分区 9 Ⅸ 东南诸河区 10 Ⅹ 珠江区 11 Ⅺ 西南诸河区 12 Ⅻ 西北诸河区 注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可结合区域特点及城市用水水平、在Ⅹ区用水指标基础上合理确定。 注2:台湾省可结合区域特点及城市用水水平、在Ⅸ区用水指标基础上合理确定。 注3:城市分区对照见附录A 3.2 综合用水量指标 3.2.1 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宜按表3.2.1规定取值。 表3.2.1 人口综合用水指标 单位:m3/(人·a) 区 域 城 市 规 模 特大城市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Ⅰ区 140~190 105~145 70~105 55~80 Ⅱ区 95~155 100~155 90~140 100~155 Ⅲ区 100~160 100~160 90~130 80~120 Ⅳ区 65~100 70~105 65~95 65~110 Ⅴ区 65~95 80~130 70~120 70~115 Ⅵ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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