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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装修合同
上海市装修合同1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上海市保护消费合法权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部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
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概况
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核准登记并经市建委有关部门审定具有民用装饰《资质证
书》的企业法人。
2、装饰施工地点:—区(县)路弄村()
号楼室。
3、住房结构:房型________房厅
套,施工面积平方米。
4、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
包)。
二、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设备
表》。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
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
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
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
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
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三《主材料报价单》。
3、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
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
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4、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
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
补偿给甲方。
三、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BJ08—62—97《住宅建装饰工程技术规
程》、DB31/T30—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
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
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详见附件
见)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
商定。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
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
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
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
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
担,工期也予顺延。
7、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
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详见附件《工程
质量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
方,另定验收日期。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