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证据法学课件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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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l 简明证据法学 案例引入 原告张某于2004年10月21日在被告某药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人参一支,使用中怀疑为非野生人参。原告遂自行至吉林延吉市的国家参茸产品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质量鉴定。吉林延吉市的国家参茸产品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SR:200446006号),认定原告送检的人参不是生晒野山参,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所购假野山参货款1258元,履行“假一赔十”的承诺,赔偿原告至延吉检验所进行鉴定的费用。被告方认可原告从其公司购买了人参,及被告“假一罚十”的承诺,但怀疑原告送检的人参并非是从被告处购买的那支。被告表示,出售的是真野山参,有正当合法的进货渠道,进行了必要的检验,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求。 这是一起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与原告的举证责任该如何去分配?是我们这次所要探讨的问题。 举证责任 1、概念 又称为证明责任,一般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要求和不能证明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强调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应予以证明的必要性,其法律意义在于,当事人没有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加以证明时,其提出的事实主张便不能成立。 强调的是,在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的担当 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结果意义上举证责任的承担原则:待证实事类型和性质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无罪推定,被告无须证明自己无罪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32条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谁主张,谁举证 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法官如何认证 1认证的概念:是指法官对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依据规则、经验和逻辑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的一种诉讼活动。 1主体是事实审理者 2认证的对象是证据 3认证的客体是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 1.2认证和取证、举证、质证的关系? 认证是司法证明的重要环节,是取证、举证、质证的目的和归宿。 2认证的方式 2.1当庭认证方式和庭后认证方式 (当庭认证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2.2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 2.3一步认证和两步认证 3认证原则 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4认证规则 4.1证据能力的认证规则 4.2证明力的认证规则 c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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