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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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中的二次防水、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电气安装、抹灰、吊顶、门
窗制作与安装、轻质隔墙、墙面铺装、涂饰、细部、地面铺装等工程及室内空气质量的验收要求、
验收方法和工程质量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不包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42-200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暧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142-2002 建筑用电子水平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住宅装饰装修 为了美化住宅,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采用装饰装
修材料和饰物,对住宅内部所进行的技术和艺术处理。
3.2 基体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
3.3 基层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3.4 保证项目 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安全、健康、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项目,是本标
准规定必须达到的要求。
3.5 基本项目 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涉及使用性能和外观质量要求的项目,是保证工程使用性能
和装饰效果的基本要求。
3.6 允许偏差项目 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中规定允许有偏差范围的项目。
4 基本规定
4.1 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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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 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施工要
求。
4.1.2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
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原始资料,对建筑结构的安全
性进行核实、确认。
4.1.3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符合国标《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的有关规定。
4.2 材 料
4.2.1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
4.2.2 住宅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4.2.3 装饰装修材料进场时,业主、施工方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进行验收。材料包
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有特殊要求的应有相应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4.2.4 装饰装修材料在运输、堆放、施工过程中应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
4.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4.2.6 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4.3 施 工
4.3.1 承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4.3.2 住宅装饰装修应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严禁损坏和擅自拆改基体及承重结构。
4.3.3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擅自改变煤气、供暖、中央空调设备等原管线系统。
4.3.4 住宅装饰装修不得涉及公共设施、公共空间 , 不得影响相邻居室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4.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
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4.3.6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4.3.7 拆墙、拆瓷片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4.3.8 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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