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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劳动能力和劳动能力丧失 第一节 概述 一、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labour capacity)是人的工作能力和生活能力的总和,是职业对劳动者的要求和劳动者对工作所能付出这二者间的对比关系的一种反映。 二、劳动能力丧失 (一)劳动能力丧失(labour incapacity)的概念 劳动能力丧失是指因损伤、疾病、衰老等原因引起的工作能力和/或社会活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下降或丧失。由于劳动能力下降或丧失,失去了从事原工作的能力,严重的会影响到生活自理能力。 (二)劳动能力丧失的分类 1.按劳动能力丧失的原因 2.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3.按劳动能力丧失的时间 4.按劳动能力丧失的性质 (三)残废(disablement) 永久性的劳动能力丧失,无论是完全性丧失还是部分性丧失,都构成残废。 (四)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又称伤残鉴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五)劳动能力丧失的分级 1.定性划分 (1)劳动能力全部丧失:指工作能力和日常生活能力全部丧失,生活不能自理。 (2)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指工作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部分丧失。 ’ (3)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指工作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活能够自理。 2.定量划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分1~10级伤残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T16180—1996)分1~10级伤残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把医疗事故分为4级12等,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1~10级。 三、不同行业劳动能力丧失的标准 1.《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1)特等残废: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 (2)一等残废: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他人扶助。 (3)二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二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丧失尽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 (5)三等甲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6)三等乙级残废: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4.保险业的伤残评定 5.医疗事故鉴定中的伤残等级 6.轻重伤鉴定 四、国际残疾分类和残疾人五项调查 1.国际残疾分类世界卫生组织(WHO)1980年发表了《国际残疾分类》,该标准把残疾分解为损伤(impairment)、障碍(disability)、残疾(handicap)。 2.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标准把残疾分为五项,即,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五项。 第二节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一、概 念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公共道路上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有关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伤残评定 1.伤残鉴定标准和等级划分 按人体11个部位,每一个部位均划分为10级伤残,这11个部位是: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头面部损伤,脊柱胸段损伤,颈部损伤,腹部损伤,肢体损伤,皮肤损伤,盆部损伤,会阴部损伤,外阴、阴道损伤。 2.划分依据 ①日常生活能力;②各种活动能力;③工作能力;④社会交往能力。 第三节 工伤事故的伤残鉴定 一、概 念 1.工伤 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执行职务(业务)而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了死亡、伤、残等情况。(法定)职业病属工伤。 2.工伤保险 指对因工作而受伤或因职业病而致残,永久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劳动鉴定 劳动鉴定是一种特指,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作出的判断结论。此种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引起的劳动鉴定,就是所谓狭义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依据的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 1.鉴定标准及其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T16180-1996),该标准的制定依据了下列四方面内容:①器官损伤;②功能障碍;③医疗依赖;④护理依赖。 生活自理是指下列五项: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 ①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②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③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2.标准的分级:标准将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1级最重,10级最轻。 同时规定,符合伤残鉴定标准l~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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