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413-2003救生缓降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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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 85 rx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413-2003
救 生 缓 降 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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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1-29发布 2003-07-01实施
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CA 413- 2003
前 言
本标准的4.2,4.3,4.4,4.5.1,4.5.3,4.5.4,4.5.5,4.6,4.7,4.8,4.9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
性条文。
本标准根据救生缓降器的使用要求及国内救生缓降器产品的生产、技术水平,收集参照了日本标准
“自治省令第2号 自治省规定的缓降机技术标准 (1997)”及国内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编制。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宝忠、陈克平、马伟光、李申、韩翔、孙卫东。
GA 413- 2003
救 生 缓 降 器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救生缓降器(以下简称缓降器)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
输 和贮存 。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者靠自重从一定的高度,以一定的速度安全降至地面,并能往复使用的缓降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8918-1996 钢丝绳
GB/T10125-1997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YB/T5197-1993 航空用钢丝绳
型号
缓降器产品型号由类组代号、特征代号与主参数组成,其形式如下:
JSH 一 口 一 ]
主参数(绳索长度,以阿拉伯数字标记,单位:m)
特征代号(最大、最小允许使用质量,单位:kg)
类组代号(救生缓降器)
标记示例 :
最大允许使用质量为 100kg,最小允许使用质量为35kg,绳索长度为30m的缓降器,其型号为
JSH-100/35-30
技术要求
4.1 外观质量
缓降器应由安全钩、安全带、绳索、调速器、金属连接件及绳索卷盘组成。金属件外表面应光滑,无
锈蚀、斑点、毛刺并进行防锈处理。绳索端头应采用保护物包扎。各部件应连接可靠,无变形、损伤等异
常现象。
4.2 牛蕙 部 件 尺计 _材 后 蕙 炎
绳 索
:,:,钢丝绳索
钢丝绳索外表面应无磨损现象,直径不应小于3mm,材质应符合GB/T8918-1996的要求。
GA 413- 2003
4.2.1.2 有芯绳索
a) 绳芯 采用航空用钢丝绳,材质应符合YB/T5197-1993的要求。
b) 外层 材质为棉纱或合成纤维材料。全绳应结构一致,编织紧密,粗细均匀并无扭曲现象。
4.2.2 安全带
安全带材质为棉纱或合成纤维材料。带宽50mm-80mm,带厚2mm-3mm,带长1000mm--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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