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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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科汇通(深圳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给予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科汇通(深圳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地铁3 号线大运站
A 出口龙岗大运软件小镇17 栋2 层。
经查明,中科汇通(深圳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科汇通” 或者“ 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2015 年4 月27、28、29 三日分别增持朗科科技股票
1,279,536 股、2,900,100 股、6,800,000 股,共计10,979,636 股,占
朗科公司总股本的8.2183%。此后,公司于2015 年4 月30 日通过
朗科科技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在买入朗科科技股份达到
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也没有停止买
入朗科科技股份。
公司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1.8.1 条的规定。
鉴于中科汇通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6.2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
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中科汇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中科汇通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
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 年8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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