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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及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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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及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的行政法规

我国的计算机立法工作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公安部开始成立计算机安全监察机构,并着手

制定有关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986年4月开始草拟《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委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

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针对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为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提出了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

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设立了国际联网的主管部门,

增加了经营许可证制度,并重新发布。1997年6月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在北京主持了召开中“

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成立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发布大会”,宣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

心(CNNIC)成立,并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

细则》。1997年12月8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管理暂行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详细规定

国际互联网管理的具体办法。与此同时,信息产业部也出台了《国际互联网出入信道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这表明我国计

算机法制管理正在步入一个新阶段,并开始和世界接轨,计算机法的时代已经到来。

2000年9月,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草案)》和《互联网内容服务管理办法(草

案)》,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2.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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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1998年11月18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吉隆坡举行的亚太经合

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

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应加强政府部

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并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1)新《合同法》

1999年3月我国颁布了新的《合同法》法,其中,涉及电子商务合同的有三点:

1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

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即视为符合法律对书面“”的要求。这些规定,符合

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采用的“同等功能法”。

2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到达时间。《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

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

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确定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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