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六个制度.docx
农民工工资六个制度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一条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依法取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因工资支付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工资支付原则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时支付;
(二)足额支付;
(三)合理支付;
(四)公开透明;
(五)合法合规。
第四条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支付形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付、邮寄支付等。
第五条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条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支付时间应当为每月的固定日期,但不得迟于次月5日前。
第七条工资支付标准
工资支付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资支付基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资支付基准不得低于双方约定的数额;
(三)工资支付基准不得低于农民工实际劳动时间对应的工资数额。
第八条加班工资支付
(一)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二)加班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工资支付基准的150%。
第九条特殊情况工资支付
(一)农民工因病、事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事假工资;
(二)农民工因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
第十条工资支付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工资支付情况。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争议处理
(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二)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支付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按应付金额支付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制度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