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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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以下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全部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治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成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其次条、以下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商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贵重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以下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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