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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3549-2019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设置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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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30.01C59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3549—2019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设置规范

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temporarystoragefacilityandequipmentofmedicalwasteinmedicalinstitution

2019-02-28发布2019-03-30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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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3549—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卫生监督所、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卫生监督所、南通市卫生监督所、徐州市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师厚华、张兵、季建刚、吴骅、吴珉、王雪玲、顾静、刘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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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3549—2019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设置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一般要求、场所建设和设施设备设置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的设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暂时贮存、运送不适用本标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27770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WS/T367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暂时贮存间temporarystorageroom

用于暂时存放医疗废物的、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库房。3.2

暂时贮存柜(箱)temporarystoragecabinet

规模较小、产生医疗废物重量轻、种类少的医疗卫生机构,用于暂时存放医疗废物的、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柜体(箱体)。

4一般要求

4.1卫生管理制度

4.1.1应制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间卫生管理制度、院内运送路线图、医疗废物交接制度、暂时贮存间清洗消毒制度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及应急处理措施。

4.1.2医疗废物处置应交由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负责处置,交接时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注明重量、种类等,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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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3549—2019

4.2卫生消毒要求

4.2.1医疗废物暂时贮存间墙面、地面、空气、暂时贮存柜(箱)应在每次运送工作结束后,由专人依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进行清洁和消毒。

4.2.2每次运送完毕后,应由专人依照WS/T367的要求对院内转运车进行清洗消毒。

4.3暂时贮存时间

暂时贮存间内的医疗废物,常温下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48h。

5场所建设

5.1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和产生医疗废物的重量和种类,设置专用暂时贮存间或暂时贮存柜(箱)。

5.2暂时贮存间

5.2.1选址

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或有独立通道、物理隔断,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避免阳光直射暂时贮存间内。

5.2.2面积

住院病床在100张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暂时贮存间使用面积大于或等于30m2;住院病床在20张~99张的医疗卫生机构,暂时贮存间使用面积大于或等于15m2;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暂时贮存间使用面积大于或等于8m2。暂时贮存间使用面积应与机构规模以及实际医疗废物产生数量和重量相适应。

5.2.3附属功能间(区)

除医疗废物暂时贮存间外还宜设有工作人员更衣室、清洗消毒间(区)、消毒后转运车存放间(区)。

5.2.4地基与高度

地基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洪冲击或浸泡;室内净高大于或等于2.4m。5.2.5地面与屋顶

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有防雨淋措施。

5.3暂时贮存柜(箱)

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等,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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