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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引言.pdf

发布:2017-05-30约4.72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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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系由国际海事组织在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 召集的国际海洋污染会议通过。议定书 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 II(仲裁)在 同一会议上通过。随后该公约经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在1978年2月6日至17日召开的国际油 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TSPP会议)通过的1978年议定书的修订。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该公 约,称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或简称《73/78防污公 约》。涉及船舶造成污染各种成因的规则包括在本公约的五个附则内。该公约还经1997年议 定书作了修订,即通过了第六个附则,但接受此议定书的国家的数量尚不足以使其生效。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 (MEPC)自其1974年成立以来,已审议了《73/78防污公约》的许多规 定,其中有些被认为需要澄清而有些则难于付诸实施。为了统一解决这些模棱两可和难以实 施的问题,MEPC认为最好制订统一解释。在某些情况下,MEPC认识到有必要修正现有规则 或引入新规则,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减少船舶造成的操作性和事故性污染。MEPC做了许多工 作并已为该公约制订出相当数量的统一解释和修正案。 本出版物的目的是使其便于查询 《73/78防污公约》的条款、议定书和附则的最新规定和 统一解释,包括由 MEPC通过并已生效的修正案,直到并包括 (由 MEPC.89(45)决议通过的) 2000年修正案。然而应注意,秘书处无意在编辑方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正式文本。为法律上 的目的,应查阅《73/78防污公约》各项规定的正式文本。 上述情况的一个例外是附则I第13G条和 IOPP证书附件的修正案(在2001年5月16日 以 MEPC.95(46)决议通过)。这些重要修正案的默认接受日期为2002年3月 1日,如在此日 期被接受,将于2002年9月1日生效。到这一综合文本的出版日期为止,这些修正案的生效 条件还未满足。然而这些修正案可能在 《73/78防污公约》现综合文本下次修改前生效。所 以,在现版本的补充资料7中刊载了 MEPC.95(46)决议文本。由 MEPC.94(46)决议通过的相 关文本 (状况评估计划)列入该补充资料8。 除将适用的修正案编入《73/78防污公约》议定书I和附则I至 V的文本外,秘书处还通过 增加1997年议定书和附则 VI的文本更新了1997年版综合文本。附则I统一解释的附录还增 加了 MEPC批准的一条关于附则I第13G条的静压平衡装载的统一解释。关于通过经修订的 附则 IV的 MEPC.88(44)决议和该附则的修订文本被收作补充资料5和6。 为提供一致性资料,已在IMO另一出版物上刊载并且未被适用的附则定为强制性要求的 指南已从2002年综合文本中删去。 议定书I——— 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本议定书于1973年11月2日通过,以后作了下述修正: ·1· ———1985年修正案(MEPC.21(22)决议)用经修订的文本取代该议定书:1987年4月6日 生效;和 ———关于修正 II(1)条的1996年修正案(MEPC.68(38)决议):1998年1月1日生效。 附则 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附则 I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并在《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之间替代早期生效的《1954 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及其1962年和1969年修正案。附则 I的一些修正案已由 MEPC 通过并已生效,现归纳如下: ———关于油船的排油控制;将油类留存船上;油船的泵、管系和排放布置;分舱和稳性的 1984年修正案(MEPC.14(20)决议):1986年1月7日生效; ———关于指定亚丁湾区域作为特殊区域的1987年修正案 (MEPC.29(25)决议):1989年4 月1日生效; ———关于引入检验和发证协调系统的1990年修正案(MEPC.39(29)决议):2000年2月3 日生效; ———关于指定南极区域作为特殊区域的1990年修正案(MEPC.42(30)决议):1992年3月 17日生效; ———关于附则I新的第26条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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