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法的本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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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本质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①神意论。②理性论。③规范论。④意志论。⑤自由论。⑥事物性质论。⑦民族精神论。⑧利益论。⑨社会控制论。【见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法的阶级意志性: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在一定情况下,法不仅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反映被统治阶级或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并不是说统治阶级意志均体现为法。法律仅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方式而已。统治阶级的意志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体现,比如本阶级政党的纲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所谓“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其中主要是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有些国家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相同,它们的法律却千差万别。这种现象表明经济条件不是法的内容的唯一决定因素,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内容也起着影响作用。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本质的影响是间接的,非决定性的。法只能在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选择,而不能任意选择;它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有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法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故法的物质制约性原则具有普遍性。法的本质,现从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中关于法本质的理论中抽象出三对概念: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意志性: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意志性表现在法律对社会关系有一定的需要、理想和价值;法律的意志性不是任意的或者任性;法的规律性: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客观规律最重要的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生活,即一定的经济关系;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由人来制定,他不能不表现人的意志。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受客观规律制约的。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简单的等同起来。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是客观的。法律的阶级性与共同性: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阶级性,即法是在经济、政治和文化方面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共同性,即指某些法律内容、形式、作用效果并不以阶级为界限,而在不同的国家带有相同或相似性。法律的利益性与正义性:法律是通过利益调整来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制定必然反应特定的利益,法的意志内容就是由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决定的。无论从“实然”还是从“应然”来说,法都具有利益性。总之,从本质上说,法律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法律是通过利益调整来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第二节:(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所谓法学方法论,指的是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法学方法体系以及对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而法学方法则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在广义上,法学方法指的是人们在法律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中所运用的各种方法;在狭义上,法学方法仅仅指后者,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用以发现、选择、解释和论证法律和法律结论的各种方法。内容: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学方法论的原则,构成法学方法论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它构成了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对于法学,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的方法论原则:⑴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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