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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材料.doc

发布:2016-12-12约9.12千字共2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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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汇报材料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及自治区交通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下发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我局对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进行了安排和部署。   一、我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和优惠政策   为保障我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07年3月底我局制定了《乌兰察布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根据《细则》规定养护工程费、日常养护费、补贴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路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路1000元,补贴资金主要来源:一是自治区养路费;二是自治区财政补贴,这两项基本达到所需养护资金的70%,其余部分由市级财政和旗县(市、区)财政安排。   二、地方政府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落实情况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求,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费用我市部分旗县(市、区)政府已从本级财政增量中提取5%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其余不足部分由当地小额养路费及上级补贴补足;地方政府财政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资金基本落实;以保证农村牧区公路的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将逐年增加。   三、管理养护机构分离和养护公司建立   随着我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速度的逐年增加,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问题已经非常突出,为使我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化、合理化、制度化,对现有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根据国办发[2005]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交公路发[2006]400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文件精神,及自治区交通厅于2007年1月15日召开的关于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座谈会,对加快全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经市委办公会议和交通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现有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本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分级负责,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经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局办公会议审定,及时组建了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了察右前旗、察右后旗、四子王旗、化德县、卓资山县、凉城县六个旗县为我市农村牧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单位,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措施,为全面推广农村牧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打好坚实基础。经市长办公会议及市交通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在市公路管理局成立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总公司,明确职责和管养责任主体,强化、完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职能。总公司与市公路管理局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管理运作模式。在各旗县市区公路段成立乌兰察布市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公司,各公司与公路段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管理运作模式,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和养护全部实行招投标管理。为创建切合我市农村牧区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养护体制运行机制,保障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养护的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发展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我市将继续深入推进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充分调动对广大群众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的投工投劳积极性,进一步细化、完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配套制度。我市计划到2007年12月31日前,确保完成旗县(市、区)总数的50%,到2008年底全市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全部完成。截止目前,我市已有7个旗县成立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公司,养护公司运行良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全面健康发展。   四、改革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1、由于当前养护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这方面缺乏经验,养路工没有市场竞争这个概念,一直在事业单位模式下进行养护工作,要使养护单位真正的成为市场主体,则需要有强大的资金力量支持。   2、由于近几年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缺乏,农村公路失修失养,超载超限现象严重,公路路况下降,养护资金缺口很大;远远不能满足目前农村公路养护的需要。原有的养护设备基本上超期服役,不能适应当前的养护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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