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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城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排名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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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 排名方案 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依据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排名技术规定》(环办 〔2014〕64 号),适用于全省县级及以 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的排名。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依据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 化程度排名方案》(环办监测函 〔2017〕197 号),适用于全 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半年度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 名。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 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执行 《城市环境 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 〔2014〕64 号),依据环境空 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排序;按照修约规则,若不同城市空气 质量综合指数相同的以并列计。 (一)评价点位 设区城市采用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评 价点位。县级城市采用纳入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 有评价点位;县级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但其监测点位未被环保 部纳入设区城市评价点位,仍按原点位进行评价排名。 (二)评价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6 个基 本项目:二氧化硫 (SO )、二氧化氮 (NO )、可吸入颗粒物 2 2 (PM )、臭氧 (O )、一氧化碳 (CO)、细颗粒物 (PM )。 10 3 2.5 (三)评价浓度 SO 、NO 、PM 、PM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均 2 2 10 2.5 浓度的平均值,O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最大8 小时平 3 均值的第90 百分位数,CO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均浓 度的第95 百分位数。 (四)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 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是描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 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是指评价时段内参与评价的各项污染物 的单项质量指数之和,综合指数越大表明城市空气污染程度 越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单项质量指数 指标i 的单项质量指数I 按下式计算:i C I i i S i 式中: Ci——指标i 的评价浓度值; Si——指标i 的标准值。当i 为SO 、NO 、PM 及PM 2 2 10 2.5 时,Si 为污染物i 的年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当i 为O 时, 3 S 为日最大8 小时平均的二级标准限值;当i 为CO 时,Si 为i 日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 2.综合指数 综合指数计算方法如下: 6 Isum Ii i 1 式中: Isum——综合指数; I ——指标i 的单项指数,i 包括全部六项指标,即SO 、 i 2 NO 、PM 、PM 、CO 和O 。 2 10 2.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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