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城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排名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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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
排名方案
浙江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依据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排名技术规定》(环办 〔2014〕64 号),适用于全省县级及以
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的排名。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依据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
化程度排名方案》(环办监测函 〔2017〕197 号),适用于全
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半年度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
名。
一、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
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执行 《城市环境
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 〔2014〕64 号),依据环境空
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排序;按照修约规则,若不同城市空气
质量综合指数相同的以并列计。
(一)评价点位
设区城市采用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评
价点位。县级城市采用纳入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
有评价点位;县级城市行政区划调整但其监测点位未被环保
部纳入设区城市评价点位,仍按原点位进行评价排名。
(二)评价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6 个基
本项目:二氧化硫 (SO )、二氧化氮 (NO )、可吸入颗粒物
2 2
(PM )、臭氧 (O )、一氧化碳 (CO)、细颗粒物 (PM )。
10 3 2.5
(三)评价浓度
SO 、NO 、PM 、PM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均
2 2 10 2.5
浓度的平均值,O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最大8 小时平
3
均值的第90 百分位数,CO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均浓
度的第95 百分位数。
(四)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
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是描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
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是指评价时段内参与评价的各项污染物
的单项质量指数之和,综合指数越大表明城市空气污染程度
越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单项质量指数
指标i 的单项质量指数I 按下式计算:i
C
I i
i
S
i
式中:
Ci——指标i 的评价浓度值;
Si——指标i 的标准值。当i 为SO 、NO 、PM 及PM
2 2 10 2.5
时,Si 为污染物i 的年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当i 为O 时,
3
S 为日最大8 小时平均的二级标准限值;当i 为CO 时,Si 为i
日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
2.综合指数
综合指数计算方法如下:
6
Isum Ii
i 1
式中:
Isum——综合指数;
I ——指标i 的单项指数,i 包括全部六项指标,即SO 、
i 2
NO 、PM 、PM 、CO 和O 。
2 10 2.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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