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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docx

发布:2019-08-23约3.21千字共10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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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篇一: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    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    各处级单位: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做好每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发放对象 ?    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孩子未满十八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学校职工。 ?    二、发放渠道 ?    学校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工资发放渠道进行发放。学校劳资部门发放工资的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校计生办负责发放,自筹经费承担工资的单位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相应的处级单位报校计生办审批后自行发放。 ?    三、发放金额 ?    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职工每人每月奖励5.00元,全年60.00元整。当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领取的月份开始发放;当年新增人员按其正式调入学校第二个月发放;调离人员按在校整月发放;配偶无工作单位、丧偶的职工享受双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四、组织实施 ?    (一)学校承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每年由处级单位计生员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情况认真核对,填写《××××年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校计生办进行审定汇总,组织发放。 ?    (二)处级单位自行承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每年由处级单位计生员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情况认真核对,填写《××××年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登记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报校计生办审批备案后自行组织发放。 ?    五、要求 ?    (一)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职工的切实利益,请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宣传员认真细致核对本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情况,防止出现差错。 ?    (二)各处级单位上报的《××××年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登记表》,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领导签字,在规定时间上报。 ?    (三)对配偶无工作单位、丧偶申请享受双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职工,需将户口、街道证明等佐证材料交校计生办审验。 ?    六、其他 ?    本通知所指职工范围为:全民正式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人事代理职工。特此通知。 ?    篇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 ?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XX〕24号,进一步做好企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    一、发放条件: ?    1.员工必须持有本市户籍。 ?    2.员工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且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内。 ?    3.员工必须持有由本市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二、发放标准及方式: ?    发放标准:符合以上发放条件的员工,公司按每月30元的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发放方式:一年一次,每年12月份发放。(20XX年的费用将统一于20XX年3月份发放)。 ?    三、发放办法: ?    (一)员工需要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出生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申领并如实填写《xxx有限公司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同时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将归还所有原件,保留复印件。 ?    (三)新入职的员工,需在上岗后一周内提交所有相关材料至人力资源部。并于15日之前入职的员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本公司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员工离职,且15日之后办理离职手续,由本公司在离职当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四)如果员工存在再生育现象,需要如实告知公司,并向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申请,领取再生育证明,并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员工需要将奖励费及时退还至公司。 ?    四、发放要求: ?    我司需严格按照沪府发〔20XX〕24号《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执行。根据《规定》我司将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自20XX年1月起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篇三: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    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    公司各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的规定,经公司研究,现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发放的期限、标准及办法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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