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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补助私立高级中等学校及五年制专科学校前三年学生学费实施要点.doc

发布:2017-02-26约3.4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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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學生學費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部授教中(二)字第1000509914B號令訂定 ,並自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生效 ㄧ、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貫徹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目標、提升技職教育品質、縮短公私立學校學費差距,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補助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以下稱五專前三年)學生學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學校,指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職業學校(以下簡稱職校)及高中、職校附設之進修學校(以下簡稱進修學校);所稱學費,指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學費項目,不包括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代辦費。 三、補助類別及其對象:以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具有下列各該補助類別規定之國內學校學籍之學生: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 1.具私立高中或職校之普通科學籍。 2.具私立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學術學程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籍。 (二)高職免學費補助: 1.具高中或職校之職業群科學籍。 2.具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一年級學籍。 3.具高中或職校之綜合高中專門學程二年級或三年級學籍。 4.具進修學校學籍。 5.具五專前三年學籍。 (三)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 1.具私立高中或職校學籍。 2.具私立進修學校學籍。 四、前點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學費補助。但同一學期已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及學費減免優待,或已享有政府各項就學補助及學費減免優待而重讀、轉學或復學者,不包括在內;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 1.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且家戶年利息所得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其他特殊個案學生,經學校審核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2.家戶僅擁有二筆以下不動產,或家戶擁有三筆以上、公告現值總和在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以下不動產者。但有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經學校認定者,不在此限。 (二)學生家戶年所得在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得申請高職免學費補助。但其他特殊個案學生,經學校審核後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三)未符合前二款規定及直轄市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規定者,得申請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家戶,其計算成員包括學生及學生父母或其法定代理人。但已婚學生,採計學生本人及其配偶。 五、符合前點規定之學生,其每學期補助之金額如下: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就讀學校公告學費減去公立學校學費之差額。 (二)高職免學費補助: 1.高中、職校及進修學校學生:就讀學校公告之學費。 2.私立五專前三年學生:就讀學校公告之學費;其補助金額,以不超過私立高中、職校 (非藝術類科)每學期補助之最高金額為限。 3.國立五專前三年學生:補助金額以國立五專前三年學費平均值為上限。 (三)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學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參加彈性收費試行措施,或因評鑑績優而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定不受向學生收取費用相關法令之限制,致該校公告之學費額度高於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之學費標準上限者,依下列規定計算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補助金額: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每學期補助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當學年度私立學校學費標準上限減去公立學校學費標準之差額。 (二)高職免學費補助:每學期補助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告之當學年度學校學費標準上限。 六、學校辦理學費補助方式如下: (一)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及高職免學費補助: 1.一年級第一學期及甫自他校轉入之學生,採下列二階段收費方式: (1)第一階段: ①申請私立高中齊一學費差額補助之學生:得選擇繳納學費減去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之金額及其他費用(包括雜費、代收代付費及代辦費)、僅先繳納公立學校學費及其他費用,或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 ②申請高職免學費補助之學生:公立學校學生得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包括雜費、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及代辦費);私立學校學生得選擇繳納學費減去私立高中職學費定額補助之金額及其他費用,或僅先繳納除學費外之其他費用。 (2)第二階段:學校依財政部財稅中心查調結果審核確認學生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後,依審核結果印製學費繳費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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