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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前 言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结合测绘行业发
展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
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申请不同专业测绘资质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
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
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
务等专业。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三、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
准要求。
丙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
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四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
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四、本标准中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测绘及
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六、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七、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乙、丙、丁级考
核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不得高于上一级标准或者不得低于下一级标准。 调整后的
标准应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八、本标准自二 〇〇 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 〇〇 四年二月十六日
印发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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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通用标准
一、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甲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 500 万元;
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 200 万元;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
丁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 50 万元。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的企业注册资金
不低于 6000 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
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3、申请测绘资质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主体资格,依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
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
的机构颁发或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
鉴定。
3、本标准所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
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提供
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
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 5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
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 70%。
4、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测绘专业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5、法定退休人员、 兼职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租借的仪器设
备、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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