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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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基金财产保管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27
十、信息披露 28
十一、基金费用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4
十五、禁止行为 3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8
十七、违约责任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3
二十、其他事项 4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5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
成立时间:2014年3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6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7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4000-617-29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6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北信瑞丰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投资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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