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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doc

发布:2017-12-12约1.84千字共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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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县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信贷业务发展的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一定的发展规模,在集镇、城区等从事商贸物流行业的个体工商经营者。在乡村从事小百杂货经营的小门店,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办法办理。 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造册、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 2、资信状况良好,无逃废债务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 3、从事商贸交易、配货运输或其它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 4、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个人结算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监督,能够如实向借款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活动情况,具有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5、信用社入股社员。 评定信用商户信用等级标准 1、打分标准。为严格信贷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可根据不同行业参照下列内容制度信用商户评定打分标准。 ②负债比例情况; ③自筹流动资金占比情况; ④应收帐款归社率情况; ⑤存贷周转情况; ⑥销售收入; ⑦利润率; ⑧商户经营者资信状况。 以上八项每个小项满分为10分,总分为80分。 2、信用商户的等级确定: 70—80 分的可划为一级信用商户;得分在60—69分的可划为二级信用商户;得分在50—59分的可划为三级信用商户;得分低于50分的不评级、不享受信用商户的优惠。 信用社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对不同的信用等级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8万元以内; 5万元以内; 3万元以内。 信用商户的评定程序 1、建立组织机构; 2、现场调查; 3、提出初评意见; 4、在商贸市场等场所内张榜公示; 5、评定小组评定; 6、签订合同、授信额度、核发信用贷款证。 建立组织机构 1、信用商户评定小组由信用社主任、信贷员、工商所代表及商户代表等组成,一般为5--7人。 2、信用商户评定小组成员要选用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工作能力、在商户中有威信、且能维护商户和信用社利益的干部和代表。 3、信用商户评定小组的职责 ②评定商户的信用等级。 第八条 现场调查 1、商户向信用社提出信用评定申请,填报“个体工商户信用评定申请表”; 2、信用社信贷员深入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工商户较为集中的地方调查了解商户的生产需求和经营情况,填写“个体工商户信用等级评定表”,提出初步的评定意见,报评定小组; 3、信用等级评定小组根据调查情况,按照信用商户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评定小组、社主任及主管信贷员分别在评定表的相关栏内签注意见和盖章,以示负责。 第九条 张榜公布。信用等级认定后,在所辖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地张榜公布,公示3--5天,若对某商户所信用等级有异议,可依据事实重新评定。如无异议,由信用社核发相应的商户信用贷款证,并抄到清单报联社业务部备案。 信用商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信用商户贷款利率,按县联社统一下发的利率文件执行。 信用商户贷款的结息方式为按季度或按月结付,由信用社自行确定。 信用商户贷款的发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 取得贷款证的信用商户,在核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凭贷款证、身份证等有效身份件即可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信用商户取得的贷款资金,必须按申请的借款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或转借它人。 信用社应对评定的信用商户等级每年审查一次,商户的信誉程度、经营项目等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评定等级相应的贷款限额。商户信用贷款证,实行一户一证制度,严禁商户将贷款证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涂改,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贷款资格,并收回贷款证及所欠贷款本息。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走访商户,了解和掌握商户经营状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款的监督、检查,定期向资信评定小组提供真实、可靠的调查材料;按月或按季结清利息,按期限收回贷款本金;贷款出现逾期的,要及时发送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采取保全措施。 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商户信用贷款档案和台帐。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联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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