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财产保险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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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第二节 财产保险的种类 第三节 火灾保险 第四节 机动车辆保险 第五节 责任保险 第一节 财产保险概述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财产保险:是对财产及有关利益因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保险。 财产保险的概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 2、财产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当保单上约定的灾害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出现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3、损失分摊机制是财产保险运行的基础 损失分摊机制的实质:少数被保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分摊。 二、财产保险的特征 二、财产保险的特征 三、财产保险标的的损失状态 1.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全部损失(全损):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全部损失的一种损失状态。 三、财产保险标的的损失状态 2.物质损失和费用损失 物质损失:指由于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标的本身的损失。 费用损失:是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所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以及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3.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保险事故发生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 间接损失: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以外的损失。(是否赔付根据保险单约定) 四、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一)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概念 1、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用货币估算的经济价值。 保险价值也可以按照保险标的的原始账面价、重置价等确定。 2、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不是保险人认定的财产价值,也不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的等额,而仅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四、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二)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1、足额保险:财产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在足额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不足额保险:财产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四、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不足额保险的产生: ①投保时投保人仅以保险价值的一部分投保,使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 ②投保时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但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市场价上涨,造成出险时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 四、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3、超额保险: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的金额大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保险价值。 超额保险的产生: ①投保时投保人以高于保险价值的金额投保,使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②投保时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但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市场价下跌,造成出险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四、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三)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和第一危险责任保险 1、定值保险:投保时确认保险价值的承保方式。 定值保险主要承保的标的: ①不易确定价值或无客观市场价的特殊标的。 ②运输中的货物等流动性大的标的。 2、不定值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只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当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再来估计保险价值作为赔款计算的根据。 四、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3、重置价值保险:是当事人双方约定按保险标的的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种特殊承保方式。 重置价值保险的实质:是一种保险人认可的超额保险,所以,以这种方式承保的标的受损后,保险人按约定的重置重建价计算赔偿。 4、第一危险责任保险:这种保险方式按一次意外事故可能发生的最高损失金额来投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保险金额与全部财产价值比例如何,只要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均按实际损失赔付。 第一危险责任保险的实质:是一种保险人认可的不足额保险。 四、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一危险责任保险的保险价值分为两个部分: ①保险金额范围内部分(第一危险责任部分):该范围内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②超出保险金额范围的保险价值部分(第二危险):视为未投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一危险责任承保方式是针对某些在一次事故发生时不可能发生全损的保险标的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承保方式,对被保险人较有利。因此,保险费率相对于其他承保方式要高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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