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ppt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第八章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第八章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议的概念和类型 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议的概念和类型 一、国际投资争议的概念 P244 1、广义 国际直接投资及国际间接投资引起的争议 2、狭义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引起的争议 第一节 国际投资争议的概念和类型 二、国际投资争议的类型 1、外国投资者 VS 东道国政府 2、外国投资者 VS 东道国投资者 3、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企业 VS 东道国国内其他企业 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一、非司法方式 1、谈判与协商 P245 (1)含义 争议双方互相谅解自行达成协议。 (2)特点 节约时间和费用 灵活 保持双方的友好关系 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3)原则 自愿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合法 书面 (4)弱点 争议双方立场相距甚远或实力悬殊时不适用 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2、斡旋与调停 P249 (1)斡旋的含义与特点 斡旋的第三方促使争议双方谈判,不直接参与谈判 斡旋对当事人不具有拘束力 斡旋的第三方大都是有声望的专家 (2)调停的含义与特点 调停的第三方直接参与谈判,并提出实质性建议作为谈判的条件 (3)适用 主要是国与国之间的争端 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3、调解 P246 (1)含义 (2)特点 调解人具有较大的发言权,提供解决方案 调解自愿 调解的建议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3)提供调解的常设机构 ICSID 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 ICC设立的调解管理委员会 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4、外交保护 P250 (1)含义 (2)原则 国籍继续 当地救济用尽 (3)评价 易使投资争议政治化 投资者的利益依赖于母国政府的决策,失去对争议解决的控制权 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5、东道国当地救济 P250 (1)含义 (2)弱点 外国投资者和母国政府对东道国政府司法和法律制度不信任,不愿选择这一方式解决争议。 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二、准司法方式——国际商事仲裁 P257 主要用于解决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对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适用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司法方式 1、东道国法院诉讼 (1)含义 (2)依据 属地管辖 当地救济用尽 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3)主要适用情形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企业与东道国其他企业间的争议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间的争议 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2、外国法院诉讼 p263 (1)含义 在东道国以外的国家(包括投资者母国和第三国)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2)形式 ①追索诉讼 含义 以国有化违反国际法或违反法院所在国公共秩序为由,主张其行为无效,并对被国有化的财产或该财产的销售收入的所有权甚至国有化国的其他财产主张权利进行的诉讼。 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被告 被国有化财产的实际持有人 国有化国(以被追索财产位于法院的管辖范围为条件) 评价 缺乏法律依据,易激发矛盾,不利于争议解决 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②反托拉斯诉讼 含义 原告指控与其有竞争性的公司为摧毁其经营,与东道国共谋并唆使东道国对其财产国有化或对其采取其他不利措施,从而违反了其本国的反托拉斯法,并在其本国法院进行的诉讼。 目的 从被指控的公司处获得对其损失的补偿,间接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议。 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法律依据 效果管辖(一项行为虽发生在一国境外,但如果在本国境内产生有害后果,不论行为人是否为本国人,该国法院均可行使管辖权) (3)评价 违反属地管辖原则,易遭致东道国的反对,也易导致商业性投资争议政治化。 第二节 传统的投资争议解决方法 3、国际法院诉讼 (1)来由 (2)困境 个人的国际出诉权? 争议的性质不属于国际法院管辖的范围(国家间的争端) 管辖权的障碍:自愿管辖 判决执行的障碍 (3)不足 只能解决主权国家间有限范围的争议 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 一、《公约》的制订与ICSID的设立 1、由来 东道国政府(发展中国家)与 投资者母国(发达国家)在投资争议解决方式上的分歧 国际仲裁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的作用及缺陷 投资争议解决的首选方式是专门的仲裁机制 1962年,世界银行开始研究以仲裁机制解决投资争议的方案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通过 1966年《公约》生效,ICSID成立。 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