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报检员考试复习资料第八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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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现行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注册登记审批的申请 第一节 进出口化妆品标签的申请 一、适用范围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下列进出口化妆品实行标签审核管理: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二)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1、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3、产品配方; 4、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5、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6、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7、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8、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1、成份、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2、成份、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3、成份、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四、检验及监督管理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并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单证,并对进口化妆品监督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单证。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责令其销毁或退货,出口化妆品不准出口。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第二节 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申请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二、管理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 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二)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2、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3、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4、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5、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6、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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