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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项下违约商誉损失赔偿实证研究.doc

发布:2015-08-12约1.51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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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项下违约商誉损失赔偿实证研究 摘要:商誉标示的是企业外人士对企业的感知和判断。虽然cisg对包括商誉在内的具体损失类别没有做出规定,致使商誉损失存在认定上的困难,但鉴于商誉在现代商业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和商誉作为一种损失类别的相对独立性,根据cisg损害赔偿的完全赔偿原则,应该把商誉损失纳入cisg的受损害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范围。受损害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合理确定地证明其因为对方违约带来的商誉损害而遭受的损失数额,在实践中确实存在相当的难度。 关键词:商誉;cisg;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条约,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76个缔约国,涵盖世界2/3以上的国际货物买卖。损害赔偿是cisg所规定的重要违约救济方式,也是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救济方式。然而,cisg第74条并没有具体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只是确立了完全赔偿的一般规则,具体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则留待法院和仲裁庭确定。作为非金钱损失的重要种类,商誉损失是否可以获得赔偿,是cisg理论研究和裁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由于cisg没有提及非金钱损失的赔偿,对商誉损失的可赔性,在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本文拟结合相关cisg案件探讨商誉损失的赔偿问题。 一、商誉的界定 国际条约和国内法上都没有对声誉损失的统一界定,但商业声誉的本质特征还是可描述的。声誉的核心是感知或印象,是个人、集团、社会在处理某公司过去行为的信息和对该公司做未来前景预测时的凭借,是纯粹感觉的。商誉描述的是,与其他主要竞争者相比,该公司对相关交易主体的吸引力,是评价或评估一个公司商业地位的要素。 商誉的感知和评价主体是多元化的,除了公司客户、有业务关系的其他公司、公司雇员、投资者,从广义上来说,公司所处的整个社会群体都是利益相关者。尽管在大部分案件中,受损害方主张的都仅仅是在客户群体中遭受的商誉损失,但不可忽视的是,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也会认为,在界定商誉或其他近似概念时,客户并非唯一的利益相关者。例如,在一个美国案件中,法院就在判决中表示,虽然商誉的主要功能是维护客户,但在衡量商誉时,也可以考虑公司与其潜在债权人,包括银行的关系,甚至可能考虑公司在劳动力市场的信誉问题。 本文认为,没有必要一味地追求统一的商誉界定,商誉可以从多方面来考察,主要是回答三个问题:对谁、对什么、为什么目的。受损害方可以只主张在某一特定群体利益相关者中所遭受的商誉损害,如客户或潜在投资者。而“对什么”也取决于这一特定群体的兴趣所在一客户往往关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合同的履行,例如如期交付;投资者则往往关注一个公司的财务健康和稳定。赔偿的目的则是挽回受损害方因商誉损害而遭受的现实和未来损失。 总而言之,通过“商誉是人的感知与判断”这一本质特征来宽泛地界定商誉是可行的,在特定案件中则留待作为原告的受损害方来确定该案中的商誉损失的具体评价人群、内容和赔偿目的。当然,应由受损害方举证证明商誉损失的存在和损失程度。 二、商誉损失应纳入cisg的赔偿范围 作为cisg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条款,第74条的规定如下:“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显然,cisg第74条没有明确提到包括商誉损失在内的具体损失类型,但本文认为,依据第74条所确立的完全赔偿原则,除了为cisg[?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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